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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更好发挥财政引导作用,集聚建设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一批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战略部署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本领域本行业科技进步前沿方向,成果能够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含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国家指导的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项目;

(二)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是指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外,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的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

第三条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市级、区县、项目单位等联动支持机制,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比选、公益属性、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项目单位等按职责分工共同承担项目建设和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是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科技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和布局,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督促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责任、区县人民政府属地责任,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预算安排,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谋划和培育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重要零部件前期预研,对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科研项目经费范围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议,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论证,参与项目评审,指导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择优筛选项目,落实区县资金投入和用地等保障,研究提出筹资方案,指导项目建设,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概算控制投资,负责加强资金管理、绩效跟踪、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推进前期工作,落实自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接受监督检查,整改问题。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且前期已安排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二)项目应聚焦科研重点、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项目建设方案,通过可行性研究和概预算集约项目用地和投资。充分利用和盘活已有用地,控制新增用地和建设规模。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成渝地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总体方案》以及我市相关规划要求。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按项目成熟度和重要程度进行初审,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择优推荐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指导项目单位推进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开展技术论证,并将审核后的项目建设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设方案应对建设的必要性、科学目标、用户需求、投资匡算、开放共享措施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初审。

第八条 经初审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提请市科技咨询委员会进行综合咨询论证(市科技咨询委员会成立前,可聘请专家咨询论证),结合咨询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同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一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开展审批工作。其中,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还须按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指导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项目单位通过全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简称“投资在线平台”)申报入库。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类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类项目须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区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科学目标的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的分析论证。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含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补助政策依据,以及工作方案要求相关附件等。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第十三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和投资概算,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报告应细化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审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复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支持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属性分别予以支持:

(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市级财政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资金,支持工程建设、设备创制、科研项目等。

(二)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市级财政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资金,支持科研项目、人才引进以及设备购置等。

以下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支持范围:

(一)土地购置、改良、租用费用;

(二)与科研不直接相关的土建工程费用(如住房、生活土建与设备);

(三)日常运行和管理经费(包括水、电、气暖消耗、差旅、会议等日常运行经费、人员薪酬、其他管理费用等)。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标准:

(一)国家规划布局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市、区县两级财政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通过国家指导的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地方财政投入的60%,单个项目不超过3亿元。

(三)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方面地方财政投入的60%,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投入时间一般为3年,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和市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对财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项目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科研项目经费范围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协调解决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制订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调度,项目进展情况是安排后续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订“责任书”,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职责,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一)项目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明确项目总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项目总负责人如需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完成设施建设必需的各项研究实验、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制工作,确保与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

(三)项目单位应加强质量、资金、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和合同、档案、信息等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四)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设施建设实际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考核和激励制度,建立并稳定一支专职的研制、工程、管理人员队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性能、财务、资产、建安、档案等五个部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验收通过的设施,方可按程序转入运行阶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设立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建设稳定的科研、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队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设施运行,加强支持依托设施开展的重大科学研究课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托设施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切实做好开放共享,具体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可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开展资金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市财政局可采取扣减收回年度资金、停止拨款等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