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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本办法于2010年12月2日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以渝农发〔2010〕431号文件印发,并于2015年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备〔2015〕314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提高重庆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凡在重庆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可以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遵循自愿、无偿、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庆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六条 市农委成立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承担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年度评选认定工作的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重庆名牌农产品认定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注册地址在重庆行政区域内;
(二)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
(三)须在重庆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
(四)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
(五)有健全的财务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六)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九条 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
(三)有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在所在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一定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较高;
(五)质量检验合格;
(六)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称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
(一)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重庆行政区域内的;
(三)侵权或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申请人有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原材料或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三年内产品有经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或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记录的;
(六)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每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申报的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对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并签署推荐意见的申报名牌农产品的材料进行评审,按评分标准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上报评选认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形成当年度的重庆名牌农产品拟认定名单,并在重庆农业农村信息网上公示一周。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重庆名牌农产品,由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颁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保留称号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在有效期内,《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十九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因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人表有变更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对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跟踪监测制度。获证申请人每年应当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由获得市级以上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对重庆名牌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一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注销其《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三)扩大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或被撤销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不得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四条  从事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选认定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