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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措施 厦住建规〔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7-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的保障力度,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人才支持,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现来厦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5年内5折租房”,重点解决该群体来厦五年内的过渡性居住需求,促进本市引才、留才、聚才。
二、保障对象与条件
(一)保障对象
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5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经各区(管委会)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35周岁(含)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人才(含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提供2021年1月1日后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2.自主创业的,申请人应提供2021年1月1日后在本市办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3.申请人须按规定在本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
三、保障标准和方式
采取“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过渡到“实物配租为主、租金补贴为辅”。具体保障方式根据房源筹集情况给予调整。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一)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标准
原则上按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面积标准,以实物配租房源项目市场评估租金五折配租给保障对象。房型以实际配租为准。
2.租金补贴标准
各区(管委会)按照思明、湖里每人每年8000元,集美、海沧每人每年6000元,同安、翔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二)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
(1)运用市场化机制,通过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已筹集的房源分批次面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申请。
(2)实物配租遵循就近分配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就近申请配租;若所在行政区无可配租房源,可在相邻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鼓励岛内保障对象到岛外居住,岛外保障对象原则上不调剂到岛内居住。若工作区域调整,可申请调整配租房源地点。
2.租金补贴
(1)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就近尚有可分配的优惠房源,但申请人不选择实物保障的,不得再申请租金补贴。保障对象未分配到实物配租房源且自行租房的,各区(管委会)按区域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2)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向保障对象提供五折租金实物配租的,优惠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差额,由财政补贴给运营企业。
四、房源筹集
房源由市、区两级共同筹集,并逐步加大筹集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土地、税收、金融、价格等多种政策工具,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五、补贴资金来源及保障
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5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税收分成体制分担。各区(管委会)参照认定的技术骨干人才(含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补贴资金由各区(管委会)全额承担。市、区(管委会)住建、财政部门根据实物配租房源筹集情况,动态调整补贴资金。
六、申领及配租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全程网办。
(二)审核公示
由各区(管委会)负责审核,住建、公安、财政、人社、资源规划、医保、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区(管委会)审核提供数据支持。审核通过后,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三)配租发放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管委会)组织实物配租;对申请租金补贴的,按照“每半年发放一次”的原则,由各区(管委会)将补贴发放至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发放信息应实现与各区(管委会)、部门共享。
(四)退出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不再享受本工作措施优惠政策:
1.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满5年;
2.申请人或配偶通过购房、继承、赠予等方式已取得自有住房的;
3.申请人及配偶享受本工作措施优惠政策后,在厦连续满一年未就业的;
4.无故空置6个月以上或出现转租转借违规行为的;
5.已享受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6.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住建局会同公安、财政、人社、资源规划、执法、医保、税务、各区政府(管委会)等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合力推进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完善资格审核信息服务平台,配合各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加强租赁住房房源统筹与协调、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各区(管委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发布和管理,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受理、审批等具体工作;市、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公安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医保局、执法局、税务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审核数据信息共享和协助做好审核、监管等工作,及时为各区(管委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日常监管
严格查处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核实,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工作措施的具体操作指南由市住建局制定发布,技术骨干人才相关配套政策由各区(管委会)根据各区(管委会)实际制定发布。
(二)本工作措施自2026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区同类型租房补贴政策,原则上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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