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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

发布时间:2020-08-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主体
 (一)第一类:注册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市企业)作为申报主体,与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共同申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合作。
 (二)第二类: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研发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联合我市企业、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第一类申报主体
 1.申报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允许多家企业联合申报(一般不超过3家,且应指定其中1家企业为申报主体)。
 2.培育项目所涉及的产业领域须为国家、福建省、厦门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
 3.申报主体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技术研发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项目参与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以及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稳定经营3年以上,未涉及恶意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其中申报主体企业近三年平均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平均年研发经费占企业年收入不低于3%并稳步增长,近三年专利产品收入占总营收收入比重稳步提升。
 5.项目参与企业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其中申报主体企业知识产权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申报主体企业拥有的与培育工作涉及产业技术领域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联合申报的,所有参与企业拥有不少于50件);企业所拥有的PCT申请数量计入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6.项目参与企业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7.申报主体企业曾开展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诉讼、专利质押贷款等专利运营业务的,优先支持。
 8.国家、省、市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优先支持。
 (二)第二类申报主体
 1.申报主体一般仅限1家高等院校或研发机构。
 2.培育项目所涉及的产业领域须为国家、省、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
 3.申报主体单位具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和较强科研实力,技术研究水平应至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申报主体单位拥有与培育工作涉及技术领域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所拥有的PCT申请数量计入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5.申报主体单位在培育项目所涉及的产业或技术领域具有优良、成熟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关专利技术成果已实现产业化且落地于厦门市的优先。
 6.申报主体单位及参与培育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安排参与培育项目的知识产权专职人员总计不少于3名。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具有较强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服务能力,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与培育项目涉及产业或技术领域相关、拟投入培育项目的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
 2.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多家服务机构参与联合申报的,其中1家服务机构应当满足上述两款条件。
 4.具有丰富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服务经验或承担过其他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服务机构优先。
 5.鼓励非本市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服务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或国家级股权投资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与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参与申报。
 三、项目内容
 (一)培育目标
 1.项目期满生成1个结构优良、布局合理、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其中至少包含50件有效发明专利及10件PCT申请。
 2.项目期满提交1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报告,报告须对所生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进行技术价值、经济价值、法律价值等多维度分析,对培育制度、过程、成果、成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阐述、论证。
 3.项目期内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相关的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净利润显著增长。
 (二)培育期限
 项目启动后3年内完成。
 (三)培育工作
 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参与单位共同推进建立协调顺畅、组织有力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管理体系及权益分配模式,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深化专利竞争态势分析,加强专利技术前瞻性布局,强化研发过程专利管理,建立专利申请预审机制,提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加强专利申请后期跟踪确权,生成结构优良、布局合理、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形成合理的、高效的培育成果权益分配模式,并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实现专利组合或专利池运用成效最大化。
 1.企业:作为第一类申报主体时,重点加强技术源头创新及专利布局,提升专利战略意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与维权;配合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申报时,重点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运用。鼓励企业运用综合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多样化组合策略,全方位、立体化覆盖产品、技术、工业设计等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通过专利池主导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作为第二类申报主体时,重点加强技术源头创新及专利布局,提升专利战略意识,提升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效率、质量,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与维权;配合企业申报时,重点为企业提供创新以及人才资源支持,帮助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通过专利池主导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开展专利挖掘、预警导航、竞争态势分析、专利布局咨询、跟踪管理、专利组合构建、专利运营等服务,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和专利管理、运营能力。
 四、工作组织
(一)提交材料
 申报主体单位须同各类合作单位就合作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形成明确的合作意向,并于截止日期前向我局提交纸质及电子申报初审材料。我局将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由初审通过的申报单位提交正式申报材料。
 (二)方案评选
 方案评选采用“培育基础及培育方案量化评分”的方式开展,其中:培育基础评分采用申报各参与方自评、我局核实的方式确定分值,满分300分,未达最低要求160分的不进行培育方案评分;培育方案评分采用专家评审为主、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分值,满分700分;两部分合计总分不低于600分。参评方案按分值高低排序,择优入围。
 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培育工作参与方根据自愿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并启动培育工作,我局给予每家方案入选申报主体单位30万元奖励。
 (三)培育实施
 培育方案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承担单位应按照培育方案落实人员、资金、软硬件等实施条件,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实施,每半年提交培育进展、经费投入情况等,接受我局监督与检查。非服务机构类参与单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经协商一致后,须落实不少300万元的培育工作自筹资金。
 (四)进阶奖励
 1.进阶分级
 培育方案实施启动后,我局每年度组织专家对实施成效进阶水平进行评定,为期三年。进阶分级如下:
 0级:未完全满足1级要求;
 1级:已建立较为成熟、符合培育工作要求的培育工作机制、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平台(含数据库)以及管理机制;完成专利导航且成果较为理想;完成培育方案阶段目标,按时提交合格的进展报告;下一步工作计划满足后续培育要求;
 2级:满足1级要求;基本完成专利挖掘工作;完成培育方案中涉及到的所有新增专利申请;完成培育方案阶段目标, 按时提交合格的进展报告;下一步工作计划满足后续培育要求;
 3级:满足2级要求;按时提交合格的进展报告,完成培育工作,实现培育方案的培育目标;所生成的专利组合经评定符合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要求。
 2.进阶奖励
 年度评定分级从0级提升到1级的,给予1级进阶奖励6C万元;从1级提升到2级的,给予2级进阶奖励60万元;从2级提升到3级的,给予3级进阶奖励150万元。出现跳级的,允许一次性兑现累积奖励(如从0级直接提升至2级,一-次性兑120万元奖励)。
 3.进阶要求:
 (1)培育方案实施满1年,年度评定分级至少应达到1级;满2年,年度评定分级至少应达到2级;满3年,年度评定分级至少应达到3级。
 (2)当年度未达到上述最低进阶要求的,不予当年度进阶奖励,后续不补(3级进阶奖励除外);连续2年评定未达到上述最低进阶要求的,不予当年度及后续进阶奖励;
 (3)在未出现连续2年评定未达标的前提下,3级评定未达标导致当年度无法获得3级进阶奖励的,按以下原则操作:
 ①属于培育方案实施已满3年的,经专家评定同意,  可延长至多3个月后再次进行评定。再次评定达标的,给予100万元进阶奖励。专家评定不同意延长时间或再次评定仍不达标的,则不予奖励。
 ②属于培育方案实施未满3年的,仅兑现当年度实际评定分级对应的奖励(含累积奖励),培育可继续进行至满三年再次评定。再次评定达标的,兑现3级进阶奖励150万元;不达标的,不予奖励,也不予延长培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