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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主要产业政策汇编清单-产业扶持政策(二产)

发布时间:2025-06-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政策名称

政策措施“干货”

(一)关于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软件业龙头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给予50万元奖励。持续上榜百强榜单,且排名较往届提升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软件业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中标省外公开招投标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注:(1)软件龙头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或入围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综合竞争力百强、互联网百强,同时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软件企业(集团);(2)主营业务、软件业务计算范围和奖励后锁定时间期限与工业龙头企业一致。

(二)福州市关于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40万元到160万元不等的奖励。

市工信局每年组织评选软件功勋企业、软件骨干企业、软件新锐企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奖牌;建立配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库,优先支持入库产品入选市级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每年评选20项),每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入围国家信创目录的产品或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软件企业抱团参加列入年度计划的省外知名展览活动,补助抱团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80%,并按展位费总额20%补助牵头单位,不超过20万元;首家应用福州市工业企业智能制造应用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工业软件的生产企业(非关联企业),成交价格100万元以上(不含税),按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软件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后,按其投资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占募集资金60%以上且投资1年以上)的1‰予以奖励。注:以上政策含涉软企业,即软件业务收入占比营业收入30%及以上的企业。

(三)关于支持光电产业发展的措施

对光电产业重大项目,涉及设备采购、贷款支持,以及租金补助等重大事项,可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解决。

光电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允许规上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在符合规划及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增容不增收土地增容价款;政府收储原有工业用地,搬迁置换所需工业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升规”企业产品纳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

(四)福州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针对算力供给侧: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或市级数字经济重点库,争取省级相关补助,并按照实际销售和运营使用的算力规模,每P算力每年给予5万元运营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针对算力使用侧:支持企业运用人工智能推进数字化转型,对纳入市级算力平台的企业,年度购买算力服务总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之间的,按照当年实际服务费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予以补助,年度购买总额达30万元(含)以上的,支持申请省级相关补助,并就超出省级相关补助最高限额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算力使用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采取“揭榜挂帅”工作机制,发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清单,树立人工智能领域标杆企业,培育创新发展主力军,对人工智能通用技术攻关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面向政务、民生、行业建设等领域,每年评选典型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场景,对入选场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成效明显的工业互联网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全市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人工智能专业人才培训的企业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并可重复享受。

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主要有:每年评选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按获奖等级给予30—100万元不等的奖励;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按省级补助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配套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30%配套。(可叠加省级政策)

(六)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

技改融资贷款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单个企业投放货款资金不超过2亿元,用于企业厂房、设备及配套软硬件系统等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款和其他基建投资,且厂房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70%。在企业与金融机构谈判确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自首笔货款资金投放之日起的2年内,市财政按2%、各县(市)区按1%,合计给予年化3%的实际投放贷款贴息。

对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投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注: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技改补助、节能补助和其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补助政策,但可按照“就高补差”形式给予最高补助。

 

(1)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对年度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150万元;(2)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3)支持企业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对通过投资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的,按照投资规模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4)支持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达70%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

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20万元。(2)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有效的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3)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4)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5)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园区和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在福建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30%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七)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支持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2)对组织5家以上(含5家)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单家企业单次展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3)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上述政策不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补助的规定限制。)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文件精神,市工信局定期发布《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八)关于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八条措施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被改造企业经评定后,按数字化改造相关设备支出等实际投入给予补助,等级达到二级的,按7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等级达到三级的,按80%补助,最高30万元。

培育数字化转型应用标杆,支持我市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一是入选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年度给予相应奖励。其中:获评当年给予400万元奖励;第二年度续评成功入选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成功入选的,第三年再给予300万元奖励。二是入选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给予80万元奖励。三是入选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支持工业互联网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工业互联网项目建设。对成效明显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中小企业核心业务“上云”,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基础设施“上云”,按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不超过20万元;支持工业设备“上平台”,按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2000元全额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不超过10万元。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享受。该奖补可与市财政其他奖补政策叠加享受。

(九)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奖励130万元。

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省级互联网孵化器,奖励20万元。

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每年投入200万元,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

(十)关于福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办法

对新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分别予以市级配套资金奖励200万元、70万元、70万元。

(十一)关于扶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展若干措施

福州国际医疗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MAH)科研、临床研究所需的,须少量进口的药品原材料、仪器设备、生物样品、原研对照药等,实行随批随进,并可直接使用。

实验区内MAH所持有的药品委托与无关联的企业进行生产的,对委托生产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按照获批前委托生产费用的50%给予MAH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实验区内MAH所持有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符合条件的仿制药,在获批上市后的3个月内,支持按规定申报挂网、纳入福州市公立医院的采购目录;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奖励一次性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支持实验区内MAH培育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对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MAH企业,支持推荐不超过2名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闽都英才卡提供的人才服务待遇。

(十二)关于推进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营地建设。支持和引导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营地。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营地融合生态、科教、文化、教育、娱乐等要素开发建设,打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综合体。

打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示范工程。打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示范工程,每年择优评定不超过10家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有生产线和产值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优质生产制造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

提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创新能力。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在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科创走廊设立研发平台,对承租市属国有产权双创孵化载体的小微企业,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鼓励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双创孵化载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减免入驻的小微企业2022年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市财政按减免租金总额的100%,给予单个市场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搭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展示平台。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海创会等大型活动中展示技术和产品,协调争取为参展企业减免场地费用。支持和鼓励企业举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博览会、技术研讨会等高端论坛,并按照现有补助条件和标准予以主办方资金支持。

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项目招商落地。围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中下游产业开展针对性招商,对满足新增协议投资且在签约1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落地后固定资产投入按照工业技改项目配套政策补助。

(十三)福州市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重点引进传感器技术、高精度地图、车规级芯片、V2X通信技术、多接入边缘计算等领域重点企业及国内领先自动驾驶系统方案供应商。

依托福州新区、东南汽车城,依法引进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主体,依规开展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福州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

在福州新区建设智能汽车测试场地,在限定路段开展实际路测。

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在现有政府引导基金下谋划设立福州市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撬动民间资金为产业发展助力。

(十四)福州市培育制造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工作方案

为链主企业通过并购、参股、增资扩产等方式新引进或新建的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保障工业用地需求,力争做到“签约即出让、交地即动工”;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对链主企业成功招引的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行落地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在市级各类产销对接、产业发展等专项政策上加大对链主企业支持力度,在当年度所涉项目预算资金范围内对链主企业按现行标准上浮50%给予奖补。

建立链主企业及其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白名单”制度,定期收集并向金融机构推荐企业有效融资诉求,推动融资供需靶向对接。

(十五)关于鼓励企业入园进区的若干措施

安排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奖补资金支持制造业产业链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的配套奖励。

鼓励将工业(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由园区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园区外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改造提升,不再新增零星工业用地。对园区内符合规划、产业导向的企业,允许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提升改造增加容积率,不收取增容地价款。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80万元;省级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奖励30万元。园区内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30万元补助。园区内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已享受省级技改融资贷款贴息的入园企业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最长2年、年化3%的市技改项目融资贷款贴息额度。

新公告出让的工业用地,用地容积率下限原则上在原省定标准(不含用地容积率1.0以下的行业)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

(十六)福州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级配套奖励50%。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的工信企业,自2025年起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福州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投资基金,分期到位。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挂牌展示、培训培育、私募融资、登记托管、升级转板等“全链条”服务。对牵头组织开展产融合作银企对接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银行金融机构达5家以上的,统筹省市资金,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符合产业政策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改项目年度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300万元以上可纳入市技改投资补助的支持范围。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面执行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属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行业的专精特新企业纳入数字化试点企业,经评测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企业,按规定予以补助。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参评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示范性强的优秀企业,并按规定予以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并按规定予以奖励。

(十七)关于印发加快推动低空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鼓楼区先行开展全市低空空域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示范。支持鼓楼区率先开展低空空域管理和航线运营,为安全飞行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在鼓楼区、闽侯县等有条件的县区布局飞行实验基地和检测平台。重点招引碳纤维、陀螺仪等低空产业龙头企业落地仓山区、高新区、福州新区等有条件的县(市)区。布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总装线,打造低空产业集群。

依托福州国际医疗综合实验区,辐射全省各地医院、应急中心,打造“直升机+无人机”高低互配的医疗救援模式。构建以福州为中心,整合全省低空空域资源,覆盖全省的通航应急救援协作体系。

(十八)关于系统落实一揽子增量政策扎实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实施意见

 

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供总规模50亿元融资贷款贴息,市财政按2%、各县(市)区按1%,合计给予年化3%的贷款贴息支持。

(十九)福州市深化新一轮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新增贷款利息,由市级财政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个园区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已享受省技改融资贷款贴息支持的园区项目,扣除省级支持额度,可享受市级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融资贷款额度。

(二十)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

实施更加精准有效补助方式,引导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具体参照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的人才享受省、市相关待遇及各项人才专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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