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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主要产业政策汇编清单-产业扶持政策(一产)

发布时间:2025-06-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政策名称

政策措施“干货”

(一)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

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分别奖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智慧)农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奖励10万元。

新建符合省定六类标准的设施农业大棚,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奖励。落地我市的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按照省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的25%、每台不超过100万元予以配套奖励。新建符合省级设施渔业建设要求并达到规定规模的设施渔业项目,参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励,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种苗种繁育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研发的拥有新品种权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关于促进榕台农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台资企业,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带动农户数量按认定标准的80%计算。

对在全国同类园区考核评比中排名首次进入前三位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奖励50万元;对在全省同类园区考核评比中排名首次进入前三位的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基地,一次性给予市级叠加补助5万元。

在榕台胞和台企发展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三)关于支持福州茉莉花茶产业发展九条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当年新种植且相对集中连片的茉莉花基地,面积达5亩(含)以上(灾毁重建的茉莉花种植分级保护基地参照执行,对起补面积不做要求)。按实际种植茉莉花面积给予一次性奖补3000元/亩。实际种植茉莉花面积是指实际种植茉莉花占地面积,包括基地生产必要的沟渠、田坎(宽度一米以内)。

已经认定且正常种植的茉莉花种植分级保护基地,在《措施》有效期内购买并施用商品有机肥,每亩用量不少于300公斤/年。按保护基地实际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奖补500元/亩。

当年度新购置并在福州茉莉花茶生产地投入使用的茉莉花茶生产、加工、实验检验检测等设备;且新增投资额(设备金额)50万元(含)以上。按新购置设备金额的30%给予奖补,单个主题当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支持企业升格晋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按银行实际利息的50%给予补助,市、县(区)各负担50%,单个企业市县财政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注: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

(五)关于系统落实一揽子增量政策扎实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实施意见

对列入“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农业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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