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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资助标准

(一)符合认定标准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区级财政贡献的,按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认定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认定后第三年起可按第九条规定享受增量奖励。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政策一次性资助、落户奖励的企业,对总部经济认定奖励金额超过招商引资落户奖励的部分予以补充奖励。

(二)符合认定标准第(三)(四)(六)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第(一)款标准给予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第九条标准给予扶持。

(四)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五)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如已享受过第(四)款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六)按认定标准第(一)(二)款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期满兑现承诺的,才可享受本办法相应的支持措施;承诺期满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但可按认定标准第(三)款重新申请认定。

(七)总部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区重点企业便利直通车等服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八)总部企业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盐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租规程(试行)》(深盐住〔2019〕11号)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并对符合入住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

(九)总部企业员工纳入区“梧桐人才”认定范围,经认定为“梧桐人才”的总部企业员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第十七条总部企业的科技创新类项目及技术创新人才在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等优质载体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或场租补贴,加强创新创业项目、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和培养三方面的融合。


二、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三、认定标准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认定)》原件及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

(五)承诺书(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承诺书)

(六)申请第三条第一款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2、其他证明材料(如设立批准文件、商业计划书等)。

(七)申请第三条第二款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包括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第三条第三款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包括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第三条第四款总部认定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证明(如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十)申请第三条第五款总部认定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市认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第三条第六款总部认定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与区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验原件)。


五、申请时间

当年度10月30日前常年受理,分批次集中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