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总部企业用房支持申报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租用或购置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给予用房支持资助。
二、资助标准
(一)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二)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四、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用房支持)》原件及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
(五)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资助标准》第(一)条租房资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房产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租金支付明细表原件(含月份、金额<元><以发票为准>、发票编号、开票日期、发票在本材料中对应的页码)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资助标准》第(二)条购房资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购置房产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时间
常年受理。10月30日后提出申请的,次年实施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