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坪山区支持直升机固定航线发展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二十三条。
(一)对提供直升机固定航线飞行服务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上年度在坪山区实际运营成本的50%,给予年度最高400万元资助。
(二)对为上年度获得《坪山区突出贡献奖》表彰的企业和机构提供直升机乘用服务的直升机运营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给予奖励,具体方案由区工信部门另行制定。本条款年度奖励总额最高600万元。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2.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3.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4.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6.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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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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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服务业新业态发展类—支持直升机固定航线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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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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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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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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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5.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2024年直升机固定航线飞行服务运营成本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五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验原件,收复印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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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2024年实际使用的直升机包机券副券;2024年实际使用的直升机包机券信息清单(包含券编号、使用企业、使用时间、飞行线路等信息);中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计划服务系统记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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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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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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