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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坪山区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5-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十二条第(三)(四)款。

(三)支持法律会计机构人才执业
1.对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020年1月1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同时具备工学和法学学士学位以上的复合型人才,2023年1月1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港澳律师在坪山执业
1.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会计机构;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报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申报本条款资助的,相关人才须为坪山区全职从业人员,且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由所在专业服务业机构统一申报。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机构,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23、724)为准。
(五)申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营利性服务业发展类—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4年度纳税证明;

5.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6.未纳统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十)

申报本条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执业人才的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与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证明;法律会计机构人才信息汇总表(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法律会计机构人才信息汇总表》)

(十一)

申报本条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证明、内地执业资质证明、与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证明;

(十二)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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