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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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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圳市市级、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发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辖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政策性资金。
经发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有专项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由区财政安排所需资金,纳入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经发资金管理及使用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重点原则。经发资金应符合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重点投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产业,充分发挥经发资金的功能性和使用效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发资金安排使用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
(三)绩效优先原则。强化经发资金监督检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经发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相挂钩。
(四)合理统筹原则。强化经发资金谋划管理,调慢补快,集中财力办大事,坚决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
(五)总额控制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但同一项目所获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经发资金。最终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四条 经发资金原则采用网上申请办理方式,合理精简申报主体需提供的资料清单,有序扩大“免申即享”类项目覆盖范围,减轻申报主体工作负担,加快项目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效率。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经发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经发资金分配使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部门经发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的制定、解释及宣传工作,明确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预算规模、绩效目标等具体要求。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经发资金资助计划、年度预算,执行已批复的资金预算等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经发资金资助项目的全周期管理,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受理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追回等工作;处理有关咨询、质疑、投诉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四)落实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对所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开展本部门经发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相关工作要求,做好经发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经发资金的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研究制定或修订区级经发资金管理办法;
(二)统筹负责经发资金设立、延续、调整和撤销申请;
(三)研究经发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的加入与退出;
(四)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经发资金管理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作为经发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制定或修订经发资金管理办法。
(二)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需求,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经发资金预算。
(三)组织实施经发资金使用情况财政监督,部署经发资金绩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适时对经发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开展资助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五)负责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如下:
(一)司法部门:负责对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等。
(二)统计部门: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有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经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三)税务部门: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有关纳税信用情况等。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等。
(五)市监部门: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有关工商注册情况以及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等。
(六)各街道:对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批,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资助项目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按约定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专业水平,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协助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条件
第十一条 经发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二)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发展。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高端商业等辖区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
(四)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五)支持优质产业空间开发建设与提质增效。
(六)支持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
(七)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
(八)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社会组织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有关产业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2.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经发资金;同一项目确因政策允许需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5.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诚实守信,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3.申请资助时仍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4.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专项资金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具体如下:
(一)事前资助类。项目立项后完成前,按照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方式组织实施,给予经发资金资助。
(二)事后资助类。项目已完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投资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等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或补助。
(三)免申即享类。采取事后资助,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掌握和核实支持对象是否符合支持条件,支持对象可免于申报、直接享受资助。
(四)区委、区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提前组织开展企业摸底、项目谋划、研究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任务目标、项目储备情况编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集体研究后的预算分配方案草案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并下达至各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经发资金下达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经发资金年度支出计划。业务主管部门可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不同类别项目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同业务主管部门的经费不得自行调剂,确有必要调剂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调剂申请,按程序调剂。
第十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规范经发资金预算编制与使用,涉及经发资金管理的相关业务经费不得从经发资金列支。
第五章 项目审核与拨付
第十九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产业政策文件及其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规定,编制申报指南(或通知)并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细化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受理时间、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光明区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具体支持条件的,自主提出经发资金资助申请,按照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免申即享类资助项目无需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主动发起,具体操作程序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类型项目审核程序如下:
(一)免申即享类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主动筛选资助对象,开展审核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
(二)事前、事后资助类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视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等程序。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部门分管区领导审定。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办公会议、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申报主体不符合支持条件的,由项目受理单位负责驳回申请,并告知申报主体驳回事由。
第二十四条 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后,函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事前资助类项目,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计划分批次拨付资金。事后资助类、免申即享类项目,一次性拨付资金或者根据预算执行计划分批拨付。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资助资金的具体拨付方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对经发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发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资金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全过程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主体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法合规管理和使用资助资金,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部门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
申报主体在申请经发资金资助时应当诚实守信,向业务主管部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申报主体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经发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违规使用经发资金或拒绝配合经发资金监督检查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五年内停止其同一资助项目申请资格,业务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项目,驳回申报主体的申请;已经通过资助项目资格审核,未发放资助资金的,不予发放资助资金。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限制申请。
第三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前资助项目管理,建立事中监管和事后验收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加强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如期完成绩效目标。
(一)事前立项。资助对象应当以项目合同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等形式,明确事前资助项目具体的、可考核的绩效目标。
(二)事中监管。资助对象应当按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评估检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资助对象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退回财政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按事中监管有关规定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三)事后验收。项目完成后,资助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申请验收;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按规定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开展审计或专家评审,审计或评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依据。对未按规定时限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验收有关规定作出撤销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等决定;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一条 经发资金的资助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将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退回国库:
(一)资助对象未按规定或约定正确使用经发资金造成经发资金损失的;
(二)资助对象违反自主申请承诺等情形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资助对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获得资助的;
(四)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需要项目单位退回资金的;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退回资金的。
资金追回事项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发函告知企业限期退回有关资助资金。涉及多部门联合追回资金的,由需追回资金最多的部门牵头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启动追回工作。企业拒不办理,或明确拒不执行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法律顾问发送律师函告知企业;企业收到律师函后拒不办理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追回有关资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履约尽责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涉及经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在经发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申报主体串通、弄虚作假的,或者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管理使用,如上级部门无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数据“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