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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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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光明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丰富消费场景,推动加快建成深圳北部国际化消费中心、商文旅体联动的特色消费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商贸服务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打造高品质商业空间
(一)加大优质商业空间供给
鼓励大型商业空间建设。对于在辖区凤凰城商圈、红花山商圈、环科学公园片区、光明城站片区等区域新建5万平方米(含)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10万平方米(含)以上,具备一体综合运营性质的商业综合体、街区式商业空间的项目,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分别在项目(商业空间)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开业运营、开业一年期内入驻商户年度销售(营收)额达到3亿(含)以上(5至10万平方米项目)、10亿(含)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时,给予奖励总额50%、30%、20%的奖励。
(二)特色商业项目建设支持
鼓励创建特色商业项目标杆,支持打造高科技沉浸式特色消费场景,推动商业街区多元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对新建或改造特色商业街区商业面积1万(含)-2万平方米、2万(含)-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含)以上,或步行街纯步行长度100(含)-200米、200(含)-300米、300米(含)以上,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商业面积4000(含)-6000平方米、6000(含)-8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含)以上,且街区内各类品牌商户及门店数量达20、30、40个以上的,按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新建类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改造类给予最高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二、支持商业新业态发展
(三)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鼓励高端消费品牌资源集聚,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在光明区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光明首店的知名品牌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企业,按照中国(内地)首店200万元/家、华南首店100万元/家、深圳首店50万元/家、光明首店20万元/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首店所在的商业载体运营商,按照首店类型奖励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运营商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发展高端和特色餐饮居民服务
鼓励光明区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加盟、合资联营等方式积极引入米其林、黑珍珠、大众点评上榜西餐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高端餐饮品牌,或沉浸式、体验式、博物馆型等新兴餐饮业态。成功落地优质品牌门店的,经区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装修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加快补齐发展高端餐饮品牌,推动区域商业能级提升。
鼓励在“一主两副”科学装置集聚区范围内开设具备异国风情、夜间经济或新消费特征的餐饮业态,以及居民服务生活配套业态。对经区主管部门统一备案、在列入年度支持目录的重点商业楼宇或住宅小区内开设的前3家品牌连锁门店,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最高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长三年运营支持,资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具体支持范围、业态类型以区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支持需求目录为准。
(五)推动即时零售发展
加大对优质即时零售企业发展支持。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城市前置仓,建设成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建设成本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建设成本1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建设成本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咖啡行业发展
对在光明区开设首家门店的知名咖啡品牌,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最高50元/平方米/月的补贴标准予以两年运营支持,资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鼓励区内咖啡生产加工企业积极申请SC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规范生产流程,拓展线上销售渠道。对于首次取得SC认证的区内咖啡生产加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取得SC认证并达到限上标准的咖啡生产加工企业,开展线上销售咖啡产品的,按照其线上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打造光明消费新场景新IP
(七)促消费活动支持
持续打响光明特色消费活动IP,鼓励参与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促消费专项活动。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活动推广费用超过10万元的举办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八)鼓励开展IP 跨界合作
鼓励辖区商业综合体、商贸企业联合知名IP方(含国家级非遗、头部动漫、一线潮流品牌等)开展商贸合作。落地联名产品销售、主题快闪店等项目,合作期限不少于3个月,按合作项目投入成本的25%给予相应单位补贴,单项目最高50万元。开发联名IP产品的,根据支付联名IP所有方IP使用费用情况,给予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每家综合体、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九)支持举办首发活动
鼓励商贸企业在光明区举办品牌新品首发、首秀活动,对在红花山体育中心、深圳科技馆新馆、虹桥公园等光明地标性、代表性建筑和场景举办产品和活动首发首秀,且现场参与人数超过300人或线上直播观看量超50万人次的,对活动组织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打造光明“新字号”
支持辖区生产工业消费品的企业“两业融合”,打造光明“新字号”。对生产企业依托产品新开设消费类旗舰店的(如电子产品专卖店,食品、饮品专卖店,以及依托产品开展消费的其他门店),给予租金补贴支持,首年、第二、三年分别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40%、3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主体做大做强
(十一)企业“小升规”支持
为进一步壮大批发、零售、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规模,对首次达到限上(规上)标准并成功“小升规”且次年实现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批发、零售、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为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优化布局、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规模,按照首次达到限上(规上)标准并成功“小升规”的首个统计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规模分档予以支持。对实现年度销售额超过1亿元(含)的批发企业,按其年度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销售额超过2500万元(含)的零售企业,按其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企业,按其年度营业额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二)企业稳发展支持
为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从首次达到限上(规上)标准并成功“小升规”的次年开始,按照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增量予以奖励。对达到限上标准的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达到限上标准的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每增长2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300万元;对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每增长1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500万元奖励2.5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三)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支持
鼓励商贸企业连锁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支持连锁企业品牌建设。对在光明区实际经营、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餐饮企业,新开设直营店(含市外),按营业面积分档给予单店一次性开业资助。
对营业面积30(含)—100平方米、100(含)—500平方米、500(含)—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店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开业资助,开店营业面积均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开店营业面积有店面超过500平方米(含)的,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推动进出口企业发展
(十四)进出口企业支持
对建设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高级认证资质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续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十五)打造国际经贸合作交流空间
在光明区地标区域,倡导有条件的园区打造集产品展示、项目对接、商务洽谈、文化交流等于一体的国际经贸合作交流空间,供符合条件的国际商协会短期交流办公;同时,作为外资企业交流的窗口。按园区当年实际投入运营费用的50%,给予国际经贸合作交流空间运营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连续资助3年。
(十六)建设跨境电商园区支持
支持产业载体建设跨境电商园区,搭建跨境电商运营生态,建设集选品中心、展示中心和企业服务中心等一站式跨境电商企业服务平台。对运营跨境电商园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年交易额分别不少于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吸引和利用外资
(十七)实际使用外资支持
对在光明区年度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分档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500万元人民币:
对年度新增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外资企业,按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对年度新增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外资企业,按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对年度新增实际使用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外资企业,按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
(十八)跨国总部支持
对经认定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在光明区年度新增实际使用外资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每家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七、经贸会展活动支持
(十九)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内经贸展会,按展位租赁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外经贸展会,按展位租赁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资助。
本措施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由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政策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金额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遇上级政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或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