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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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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与光明科学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服务业,根据《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规定,结合光明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把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法律服务业党建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建立常态化政治学习培训机制,让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光明法律服务业落地生根,促进法律服务业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符合本措施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区依法实际经营;
(二)在光明区购买或租赁14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
(三)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支持法律服务业集聚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可申请入驻光明区法务重点楼宇。
(一)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依法实际经营的代表机构;
(二)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依法实际经营的联营律师事务所;
(三)在光明区依法实际经营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四)在光明区依法实际经营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五)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六)其他需要重点发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
第五条 对符合第四条条件的机构,租用光明区法务重点楼宇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年度支付上述办公场所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对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租用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年度支付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条件的机构,以市场价格在光明区内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10%的比例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总额最高3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三章 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对在光明区依法实际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在本措施实施以后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的,可以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对在光明区依法实际经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在本措施实施以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可以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在光明区内举办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专业活动,经光明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单个机构每年获得资金支持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光明区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及光明区工商联(总商会)搭建平台,为光明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在融资融券、知识产权、合规建设、涉外纠纷化解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供给。
第四章 加强法律服务人才支持
第十一条 对本措施实施后新取得境外律师资格和执业许可的专职律师,在光明区律师事务所全职工作满2年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2022年后在光明区内首次获准执业的专职律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最高2万元后备人才支持:(一)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二)在光明区内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支持光明区律师事务所引进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光明科学城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要求的个人及用人机构,可申请相关资助及奖励,具体按照光明区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光明区人才住房保障性政策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可申请人才住房配租,具体按照光明区人才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
第十五条 在光明区依法实际经营的律师事务所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按照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满一年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最高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对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光明区全职工作满2年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以及提供知识产权、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科技等服务的机构。
第十八条 本措施所称“依法实际经营”是指本措施实施之后在光明区有固定的符合办公条件的执业场所、经营业务合法、财务管理有专职财务人员独立核算等。本措施所称的“不超过”“以上”“最高”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措施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同一事项在本措施的政策支持与区其他政策支持存在差异的,可自行选择申报,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措施涉及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光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xx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