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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5年度大学生创业经营补助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8-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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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条款
重点高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创办符合光明区产业需求的企业并在光明区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经营补助。
二、支持对象
(一)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辖区高校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二)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位的高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三、支持事项
(一)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二)支持标准:按照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申请条件
(一)创办的企业应于2025年注册成立,并在光明区实际经营,且符合光明区“3+3+1”产业方向。
(二)申请人在注册公司之日,仍属于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辖区高校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或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位的高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三)创办的企业连续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
(四)申请人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创办的企业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在校生除外),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租赁场地或自有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有办公设施、生产设备等。
(六)企业吸纳不少于5人就业,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
五、申请材料
(一)光明区2025年度大学生创业经营补助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二)身份证件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身份证明材料
1.在校学生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四)企业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企业纳税证明和订单合同等企业连续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和近6个月的租金发票或产权证明。
(五)招用员工的证明材料
1.吸纳就业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申请之日前6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由企业银行账户支付)。
(六)其它材料
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时间:分2批次集中申报。第一批申报时间为指南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第二批申报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补贴。
(二)电子材料递交方式:将申报材料通过邮件发送至邮箱rzjjyk@szgm.gov.cn
(三)纸质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408号光明区人力资源局2115办公室。
业务咨询电话:0755-23325955。
七、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将上述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同时将纸质材料送至受理地点。
(二)受理。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在集中申报结束后予以受理,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审核。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2名创业导师组成7人评审小组,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属于“3+3+1”产业并进行综合评分,分2批次共择优评选出不超过30家企业进行补贴。必要时,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四)公示。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按批次在区政府网站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支付。
(五)发放。光明区人力资源局于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助发放至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八、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光明区人力资源局立即停止发放或追回补贴,申请人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申请人仅可享受一次补贴,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补贴。
(三)补贴资金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企业总量控制在30家。
(四)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指: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目前采用的是《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文件。
(五)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位的高校是指: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300名的大学,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排名或名单为准。
(六)该政策不与支持辖区高校的毕业生本地创业配套补贴、光明区创新创业启动资助重复享受。
(七)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最终解释权归属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