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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8-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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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动光明区科技金融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助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促进风投创投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6)》等文件规定,结合光明区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总体原则。本分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动态调整、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共同负责推进执行。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条 鼓励拓展“首贷户”业务。对为科技企业提供首贷服务的银行,按其年度提供“首贷户”贷款金额的1%、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开展投贷联动。对联合风投创投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且向科技企业发放贷款不低于股权投资金额50%的银行,按其年度开展投贷联动提供贷款金额的1%、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提供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服务。对推动科技企业成功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作为债券承揽主体的证券公司,按照其年度承揽发行该类债券实际融资规模的0.05%、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提供科技保险。对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按其年度收取科技保险保费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对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按其年度收取该保险保费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提供担保服务。对为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信用担保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信用担保总额的0.5%、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投科技。对投资科技企业两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投早投小。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两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企业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对围绕其产业链上下游的光明区企业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且持续投资两年以上的科技企业,按其实际自有资金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贷款担保。对获得科技贷款和融资担保支持的科技企业,按相应条件给予资助:
(一)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二)融资担保支持。对科技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用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购买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对重点产业园区、孵化器等主体集中投保科技活动风险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80%,给予投保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鼓励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开展融资,拓宽资金多元化筹集渠道。按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重点产业股权投资。发展壮大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鼓励重点产业科技企业通过引入股权投资拓宽融资路径。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发展科技公益慈善基金。激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基础研究,完善科技资助体系。对社会各界设立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等的科技公益慈善基金的,按不超过捐赠规模的10%,给予每只基金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每只基金最多申请两年资助。
第四章 营造良好科技金融生态
第十七条 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运用金融重点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提供共享活动空间,用于金融机构举办项目路演、资源对接、行业沙龙等活动,助力金融机构、科技企业、资本资源等多方协同互动;提供共享办公空间,用于各类服务机构常态化办公,提供优质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发挥行业组织资源整合作用。鼓励区内行业组织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及科技企业,促进双方交流与合作,积极链接优质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融资引荐、上市辅导、资本导入等多元化服务,助力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成长。
第十九条 打造光明区科技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依托光明科技金融大厦,构建“线上+线下”服务大厅运营模式,集成光明科技金融示范区体系化金融创新产品,提供全生命周期、全产品类型的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助力解决科技企业各环节资金需求,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第二十条 支持科技金融活动。对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在光明区内举办具备品牌影响力的科技金融论坛、峰会等活动,经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的,举办活动所产生的场地租赁费、活动设备租赁费及讲师费等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每年申请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专业人才发展。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光明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满2年的金融专业人才,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人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租赁办公用房。对首次在光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三年的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3年租金补贴,单个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依法实际经营的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科技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资金资助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资金资助等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发放、收回资金资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同一事项政策资助与区其他政策存在差异的,机构可按“就高原则”选择申报,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区有关政策。本措施涉及的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第三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由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