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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弥补我市创新资源尤其是高端研发资源不足,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依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按照“开放协同、市场运作”原则,体现实体化、资本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产学研高度协同、国内外开放合作的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独立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或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资源垂直整合性质的研发实体。
鼓励企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理事会领导、各种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并实行会员制的新型协同创新研究实体等模式。
第三条  着力围绕先进制造、信息网络、大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重点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两江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等区域,大力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投资主体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建设和运行模式;
(二)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专业人才队伍,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1/3以上;
(三)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和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确认程序:
(一)新型研发机构的“投资方、技术方、落地方”三方明确后,编制建设方案,并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通过论证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确认;
(三)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3年对已经确认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根据机构的建设运行、高水平人才团队培育引进和高新技术产出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探索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的后评估及奖惩制度。
第六条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独立企业法人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可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条  强化人才激励措施
(一)试点股权让渡。对政府财政资金“拨改投”方式参股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将政府持股中部分份额,依照合同约定、项目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评价情况让渡奖励给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团队)。
(二)在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定试点,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人才畅通直接认定“绿色通道”。
(三)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团队),及时兑现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市级人才计划。
第八条  加强科技金融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各类创投基金优先给予股权投资;鼓励各类担保基金优先提供科技担保服务;鼓励其在科技创新板优先挂牌上市。
第九条  鼓励引进培育高端研发资源,打造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来渝建设研发分支机构或迁入研发总部构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鼓励在渝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引进知名研发机构联合共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鼓励现有研发机构通过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及其技术成果升级创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对于申请按照前款所列类型创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咨询论证并确认后,还可以获得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资助:
(一)给予“三高合一”专项(高端平台培育资助专项、高端人才团队引进专项和高新技术研发主题专项)支持,原则上每个资助1000万元。
(二)对从事竞争前技术研究为主的,探索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费用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1/3。
(三)对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依据企业所得税额及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数额,给予连续三年研发补助。
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其所获资助予以追缴。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办事流程,在土地出让、水电气、配偶及子女就业就学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协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工作。
第十一条  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和(或)税费优惠的新型研发机构,应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监督。涉嫌违法违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