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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发布时间:2021-06-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成渝  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努力把合川建成具有西部影响力的科技创  新高地,聚焦“四个面向”,紧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  等重点领域,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  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十四五”期间科技创  新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促进全区高质量发展,  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创建国家级或  市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  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  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  新基地、研发平台。对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科技创新基地、研发  平台,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 200 万元、100 万元。

(二)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  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申报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  机构(初创型)。对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 100 万元、20 万元。

(三)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 500 强企业以及国家级研发机构在合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  构。经区政府认定后,对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最高补助工作  经费 200 万元,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最高补助工作经费 50 万元。重大项目补助政策可“一事一议”。

(四)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高端研发资源合作建设联合研发基地(中心)。  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联合研发基地(中心),每个最高补助工作经费 50 万元;对经区政府认定的联合研发基地(中心)等,每个最

高补助工作经费 10 万元。重大项目补助政策可“一事一议”。

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 3 年内首次通过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申报的  企业,补助工作经费 5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工

作经费 20 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工作经费 10 万元;

对 3 年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R&D经费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每年补  助工作经费 3 万元。

(六)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初次认定补助工作经费 2 万元;认定后第二年起,

通过年审每年另补助工作经费 1 万元。

(七)支持企业申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对成功备案入库为  科技型企业的工业企业补助工作经费 2 万元,其它企业补助工作经费 1 万元。

(八)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重庆市高成长科技企业。对认定  的牛羚、瞪羚、独角兽企业,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 2 万元、3 万元、20 万元。

(九)支持企业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当年获批工信部、  财政部授予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个奖励;当年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评价为优秀的市级技术  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个奖励。

(十)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开展技术创新  活动,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立项的重点产业类项目给予每  项 10-30 万元资金补助;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科技创新项目给

予每项 2-5 万元资金补助。

(十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开展技术创  新活动,申报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立项的国家级、市  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的 10%给予配套补助,分别最高补助 50 万元、20 万元。

(十二)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在合高校加大 R&D 经费投入。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市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对在实际研发经费投  入在 100 万元(含)—1000 万元(不含)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 2%比例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十三)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先进型服务企业。对认定的市级科技先进型服务企业,最高补助工作经费 10 万元。

(十四)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认定为国家级、市  级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且符合相应工作条件的分别最高补助工  作经费 100 万元、20 万元。

三、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打  造以数据驱动并与发展战略结合的智能决策、管理、制造、服务  等新型能力。对首次通过国家评定机构认定的企业(以国家评定  机构认定证书为准)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支持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用 5G 等新型网络技术、智能网关、边缘计算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打造 5G+工业互联网新应用场景。按最高项目投资 10%的比例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最高 100 万元、市级项目最高 50 万元。

(十七)支持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集成信息系统建设  云平台,实现企业智能化管理运营、上下游网络化协同、规模化  个性定制、产品(设备)远程运维或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制造

+服务等新模式。按最高项目投资 10%的比例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最高 100 万元、市级项目最高 50 万元。

(十八)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  设项目按设备和软件投资(包括软件、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费用)的 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按设备和软件投资(包括软件、硬件、网络、系统集成费用)的 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对认定为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个一次性奖励。认定奖励和建设补助不能同时享受,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九)支持镇街、企事业单位创建国家级或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星创天地”等。对经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星创天地”,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 100 万元、20 万元。

(二十)支持合川黑猪、优质柑橘、桑多元化利用、生态渔  业等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通过选派科技特派员、选拔农业首  席专家、农业科技拔尖人才团队等方式,推动农业科技创新重点  工程。对聘请的农业首席专家,享受专家津贴 2000 元/月,聘期

内每年安排 20 万元项目经费,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并对考核结果优秀者在职称评聘和评先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对选拔  的科技拔尖人才团队,优先安排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申报国  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一)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  认证者每个产品分别给予 1 万元、3 万元、5 万元补助。获重庆名牌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农业品牌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再申报获得证书的,按照相应标准减半奖励。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二十二)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建立科  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科技型企业管理系  统生成的知识价值信用等级以及相应的授信额度,由合作银行给  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二十三)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 5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资金最高 30 万元。

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四)支持单位、个人发明创造。对单位和个人获得授  权的发明专利且专利登记地址在本行政区划内的,国内发明专利  一次性资助 1 万元/件,获得美、英、德、意、日、法、瑞士发明

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 2 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

的一次性资助 1 万元/件。同一专利可获得最多 2 个海外国家或地区专利权资助。

(二十五)支持企业从区外引进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对引进  的有效发明专利,前 5 年内可享受 2000 元/件•年的奖励。

(二十六)支持专利权人申报中国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  金奖的,最高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件;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

最高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件;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最高一次性奖励 6 万元/件。

(二十七)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最高分别奖励

10 万元、8 万元、3 万元。

(二十八)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初次通过《企  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认证,且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和专利达 10 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 1 件)以上的,最高一

次性奖励 3 万元。

(二十九)支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境外注册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件分别最高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2 万元。支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中国地理标志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获得中国地理标志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分别最高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三十)支持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对成功获得市级以上高  价值专利项目认定的,每个项目最高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三十一)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  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对成功申报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创新专利  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的,每个  项目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 3 万元。

(三十二)支持市场化机构在合建设运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获得市级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每个最高给予 2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并根据每年的运营绩效,每个最高给予 3 万元/年的奖励。

(三十三)支持在合注册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对在合新注册  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每个最高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建设奖励。

七、鼓励科技人才聚集

(三十四)支持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创建院士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的,最高一次性给予建站工作补助

100 万元。

(三十五)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合高校培育和申报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对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每个(人)最高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 万元。

(三十六)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合高校培育和申  报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团队。对认定的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团队,最  高补助工作经费 10 万元。

(三十七)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专家人才申报  区级科技特派员,开展乡村振兴、企业创新等科技服务工作。对  选派的区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最高 5000 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三十八)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开展科技  成果转化,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工类众创空间  等。对经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工类众创空间,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 100 万元、20 万元。

(三十九)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申报市级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最高补助  工作经费 10 万元。

(四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大  学生创新创业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每  年成功孵化并备案入库为科技型企业达到 30 个(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达到 50 个)的孵化机构,按 1 万元/个的标准补助工作经费,

最高 100 万元。

(四十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申报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  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最高分别奖励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 分别最高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四十二)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开展科技  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对转移、转化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对市级部门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每个最高补助工  作经费 1000 元。

九、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四十三)支持高校联合我区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在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机构),开展技术联合攻关活动,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创新平台,每个最高补助工作经费 10 万元。支持高校联合我区主导产业骨干企业,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联合攻关,对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优先纳入重点产业类项目,每项补助资金 10—30 万元。支持高校联合我区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在合建设一批实习实训基地,培养更多“适销对路”的毕业生和创新型、高技能、紧缺型的一线人才,对建成的实习实训基地,经区政府认定后,每个最高补助工作经费 10 万元。

(四十四)支持在合高校面向我区主导产业,调整优化专业  设置和人才培养结构。对新设并批准的与我区主导产业相关的专  业,最高每个补助工作经费 100 万元。

(四十五)支持在合高校举办和组织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支持在校师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打造双创升级版。对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  分别最高奖励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对在市级部门主办的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分别最高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四十六)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创建国家  级、市级科普基地。对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分别最高  补助工作经费 50 万元、10 万元。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四十七)健全创新决策机制。成立区科技领导小组,组建  由学术界、企业界、科技创新有关团体专家组成的科技咨询委员会,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坚持“全区一盘棋”,建立跨部门、跨  镇街协同会商会审机制,重大科技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须经科技  咨询委员会论证、区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区政府确定后方可  安排资金预算。

(四十八)强化政策落地机制。区级有关部门须在本政策出台后及时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政策内容,简化申报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力度,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将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纳入对镇街、园区组团和相关部门考核。各镇街、园区组团要全面履行科技创新事权和支出责任,  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四十九)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优化财政资金管理,既要提高创新主体自主权,又要嵌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  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国内同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不定期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