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重庆市资助项目 >

关于开展2022年重庆市北碚区智慧农业“四大行动” 推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粮猪菜保供产业和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填平补齐智慧农业信息采集系统、分析决策系统、控制作业系统。强化农业生产全产业链智能化数据汇集、分析、应用和服务,强化农产品安全溯源、电商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销售能力提振,强化农业大数据资源建设、运用和管理,强化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建设成果应用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探索建立可看、可用、可复制的智慧农业发展模式。


二、支持领域


(一)生产智能化试验示范。一是开展农业生产关键环节智能水平提升示范。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智能农业生产监测与管理体系,推动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大田作物、设施园艺、畜禽养殖、渔业养殖等生产关键环节的应用示范,促进智慧农业技术在农业生产管理、加工流通、市场销售、安全追溯等关键环节的融合应用。二是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智能化示范。整合智慧农业产学研资源,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智慧园区管理中心、智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数据汇聚中心,形成较为完善的产学研成果转化体系、智能园区管理平台、数据自动采集传输汇聚系统、可复制的智慧农业生产模式和智慧农业生产示范基地,提升农业产业数字化应用水平。三是开展“5G+农业智能化生产”示范。在农业生产基础较好区域建设5G基站,推广5G技术和网络在智慧园艺、智慧果园、智慧畜禽、水产养殖场中的应用;通过对无人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配套加载相关信息化设备,运用北斗导航系统功能,开展遥感探测、智能农机高精度自动作业和精准导航试验示范,深入推进5G技术在农业领域的融合应用。


(二)经营网络化资源汇聚。一是开展农产品网销能力提振行动。拓宽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多视角、多维度融合电商平台,不断强化本土农产品生产主体与各类电商平台对接能力。二是开展网销农产品质量溯源示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打造集网销农产品生长、生产、服务、物流、零售于一体的可视化溯源数据,并基于移动终端输出与消费者进行实时互动,增强网销农产品安全可信性,不断提高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三)管理数据化集成应用。一是开展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单品种大数据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单品种数据监测采集体系,实现域内特色农产品单品种质量安全可追溯、全产业链环节可实时监测预警,有效促进政府监管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服务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推动区域特色农产品单品种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品牌建设,为区域农村经济发展、产业精准扶贫、新型生产经营体系构建增添活力。二是开展农业大数据汇集应用。收集汇聚涉农数据、社会数据、互联网数据等数据资源,利用大数据分析和融合功能,建立区级智慧农业生产管理监测体系,提高智慧农业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为智慧城市建设和政府决策提供辅助依据。


(四)服务在线化创新培育。在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园区和 “一村一品”示范镇街等基础条件较好区域,依托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化在特色农业上的应用场景,打造农业特色优势明显、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农业特色“互联网”示范小镇,为建设农业农村数字经济示范区积累经验。


三、资金补助


鼓励拓宽智慧农业发展资金投入渠道,积极整合相关资金用于智慧农业“四大行动”推广应用项目建设,尤其在农村金融撬动上有新举措,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扎实推进智慧农业发展。本次智慧农业“四大行动”推广应用项目建设补助资金50万元,主要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农业全产业、全过程的大数据智能化水平提升等直接相关的重点环节,不得用于土地改造、工棚搭建、种苗购置等其他基础性建设支出。

按照《关于调整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北碚农改办〔2020〕1号)要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项目原则上需实施股权化改革,且实行“先建后补”,项目自筹资金标准(比例)应当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30%,待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补助资金。


四、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五、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积极性高、信誉度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无不良记录。
2.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有较好的农业生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基础条件。
3.申报主体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
4.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园智能化示范项目必须为已经获批创建的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
5.同一申报主体原则上限报一个项目,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相同)不能重复申报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贴息),已享受过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6.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详实、建设规模适度、工程量和投资测算准确、自筹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能按时完成。


六、建设期限


项目立项之日起至2022年9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