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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10-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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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按照《关于支持城市更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武住更发〔2026〕4号、14号)和《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更新与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2026-2030年)》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经各区申报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经信部门批准设立认定,纳入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计划监测范围,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体,具有明确四至范围和运营管理主体的实体型产业集聚区。其中,现代产业园是区级及以上政府(国家级开发区、长江新区)批准并设立实体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占地面积30平方公里(含)以上;特色产业园是经区级政府或部门批准,具有一定规模和鲜明产业特色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占地1-30平方公里;都市产业园是以“精密小轻”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小微园区和产业楼宇,原则上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经信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各区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配合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预算下达和资金监管,指导经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
(三)各区经信部门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以及资金拨付、跟踪管理、绩效检查、监督整改等工作,协助市经信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职责: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严控项目进度节点与建设质量,全面实现承诺的预期目标;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主动接受资金及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六六条 支持开展园区体检。组织专业力量对拟优化提升的工业园区开展前期体检,查找园区薄弱环节,提出项目实施建议,并提供全过程支撑服务。对开展园区体检给予资金保障,现代产业园、特色产业园、都市产业园体检经费分别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展园区体检品质优化提升。发布园区建设运营指引,引导园区围绕数智化、绿色化、特色化、集约化、规范化制订品质优化提升方案,明确提升目标与实施路径。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园区开展体检诊断,对园区基本情况和品质提升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提供项目实施期服务指导,。每个园区体检诊断经费不超过20万元。每年通过综合评审,推动10家左右园区对照方案实施优化提升,实施期满后组织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分别按照现代产业园、特色产业园、都市产业园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
根据园区品质提升成效综合评审结论,每年遴选10家左右经综合评审的园区,对园区运营管理主体给予资金支持、指导监督和提升引导,完成提升方案中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现代产业园、特色产业园、都市产业园支持资金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第七八条 支持园区加快加快新型公共服务基础平台设施建设。对园区产权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投资建设的智能微电网、数字化服务平台、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数智化系统、绿色化改造、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未享受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按项目投入的20%(不含土建)给予项目投资主体补助投入的20%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支持,单个园区园区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每年补助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与第七条政策涉及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九八条 支持提升园区运营管理人员能力。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预算,支持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现场观摩、学习交流、案例示范、宣传推广等活动,全面提升工业园区各有关人员能力。
第四章 工作程序申报程序
第九条 第十条 园区体检资金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园区制定工作计划,自愿向区级经信部门提供园区基本情况、工作思路,提出体检申请。
(二)区级推荐。区级经信部门对园区基础条件和工作计划进行初步评估,择优推荐至市经信局。
(二)开展体检。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园区体检。
第十一条 园区品质优化提升资金申报程序
(undefined)申报条件:
1.现代产业园是具有较大空间规模和较高产业能级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占地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园区入驻规上工业企业20家以上。
2.特色产业园区是具有鲜明产业或主题特色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占地面积1-5平方公里(不含5平方公里)或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但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入驻“四上”企业5家以上。
3.都市产业园是中心城区以“精密小轻”制造、软件及生产性服务业等都市型工业为主导的小微园区(含产业楼宇),原则上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且建筑面积3-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园区入驻企业30家以上。
(undefined)工作流程
1.(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局发布申报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与指引,明确园区优化提升方向和标准申报要求。
2.(二)园区申报。园区制定品质优化提升方案,按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经信部门,,原则上方案实施期不超过2年。原则上实施期不超过2年。
3.(三)区级审核。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送至市经信局。
4.(四)综合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体检诊断和评审遴选综合评审,形成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向社会公示。
5.(五)资金分两批拨付,。通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拨付预拨540%资金;园区方案实施期满后市经信局组织专业力量开展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后续资金。其中,验收评分60分以下视为验收不通过,不拨付后续资金并的收回首批预拨资金,;评分60-79分的视为验收基本合格,的但不拨付剩余后续资金,;评分80分以上的视为验收合格,拨付剩余后续50%资金。
第十二条 园区新型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类型与支持范围
1.园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移动通信网络、光纤宽带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数据中心、通用算力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新技术设施。
2.园区数智化系统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园区内进行全面感知、智能识别、精准控制,实现园区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环保节能、产业服务等方面的智能化管理和服务的系统,主要包括数据传输网络、智能感知网络、综合管理平台,以及智慧交通、智慧安防、智慧能源、智慧招商、智慧运营管理、智慧办公、智慧服务等数智化系统与相关应用。
3.园区绿色化改造是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实施的用能结构清洁化、节能降碳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污染集中治理、能碳管理能力提升设施与平台建设。
4.园区创新平台包括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工业设计中心、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包括面向园区企业提供政务服务、创新服务、资源对接、供应链、知识产权、市场拓展、金融服务、数据服务、智库支持、人力资源等公共服务的平台。
5.申报项目中厂房、办公楼、宿舍、食堂等通用建筑以及园区道路、绿化、景观、给排水等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计入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投入。
(二)工作流程
(一)发布通知。1.市经信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2.(二)园区申报。园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经信部门,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协议)、支出凭证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3.(三)区级审核。各区经信部门对将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送至市经信局。
4.(四)市级复核。市经信局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与复核,核定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投入,研究形成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一条 园区体检诊断、运营管理人员能力提升资金由由市财政局安排预算,市经信局组织实施市经信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
第十二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主要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运营能力提升、项目招引、企业服务等方面,不得用于日常共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其中,现代产业园获得资金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统筹确定支出项目,其他园区获得资金应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区级经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园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区经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专项资金支持,已获得的专项资金予以追回。受委托的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单位)及受委托机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园区及企业存在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
第六六章 附则
第十七十五条 年度项目申报时间、支持方向、申报要件、申报要求等具体规定以市经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报通知通过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