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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开展2026年度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征集工作
发布时间:2026-08-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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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6年7月全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加快构建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2026年度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范围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
二、项目支持范围
(一)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间建成,若项目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营,在完成项目验收和不重复支持的前提下,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可将项目动工时间适度放宽至2022年1月1日(项目投资核算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二)投资额为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及内容的实际总支出,实际总支出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买、租赁费用)、设备设施更新、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或计入利润表中成本费用类科目。
(三)原则上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冷库仓库、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等路面硬化、结构加固等进行补贴,但不得列支整体基建。
(四)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不得用于办公楼建设装修、道路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办公设备购置、设备管理维护、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费用等与商贸流通试点政策支持方向不相符的投入,不得用于购买流量、宣传推广、招商活动、一次性奖励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主体。
2.申报单位有独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拒绝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监管和执法部门处罚,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确保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4.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本属于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项目的情形。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5.申报单位能够配合国家、省、市商务部门工作,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和反映商贸流通相关信息。
6.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武汉市。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工程及建设等相关建设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覆盖2024年、2025年及2026年,并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有)。
7.若申报项目实际建设主体为申报单位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申报单位可牵头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联合申报。若采用联合申报的方式,关联交易不纳入支持费用范围。
8.不同的申报主体不能联合申请同一个项目。
9.申报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含阶段性绩效目标),预期成效显著。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方向的,项目地址需在江夏区、新洲区、黄陂区、蔡甸区等4个城区。
2.申报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需符合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租赁业(L71)、商务服务业(L72)、居民服务业(O80)、其它服务业(O82)”。
四、申报材料
按照申报单位属地化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区供销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提交申报材料。
(一)封面及目录(附件1);
(二)项目申报表(附件2);
(三)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3);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4);
(五)项目实施方案(附件5);
(六)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佐证材料(自有房产证或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八)项目实施相关批准文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材料(如有);
(九)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下载);
(十一)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自有资金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吸纳风险投资或其他资金的证明文件等),佐证材料中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十二)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6);
(十三)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一式五份胶装成册(附可编辑电子版和盖章版PDF扫描件);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五、审核程序
(一)区级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区供销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以及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并将初审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送至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集中评审各区报送的项目;根据项目得分情况和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形成试点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
(三)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
六、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供销社。
(二)受理时间
2026年征集项目材料提交时间:2026年8月7日—2026年8月20日。
申报单位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申报洪山区、东西湖区、武汉经开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再生资源回收方向的项目资料需提交至相应区供销社。
七、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提交申报材料,作出书面承诺,积极推动项目开工建设,保证手续合规、资金到位,项目推进中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实现绩效目标。
(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企业进行申报,严格把关,做好项目征集、审核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市商务局加强对项目的跟踪问效和统筹监管,联合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考核和绩效评估,做好项目动态管理,及时退出推进不力和评估低效的项目。
武汉市商务局
2026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