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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21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配套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 号),稳住外贸基本盘,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 号)、《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 号),以及《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陕财办资〔2020〕174 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 2021 年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陕财办预〔2020〕93 号)要求,现将 2021 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内容

(一)组织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支持企业利用线上、线下重点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对省商务厅确定的重点境外展会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陆运及海运费,以及承办单位的服务费给予补助支持。支持利用有关机构平台举办线上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二)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加快我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发展建设,推进市场开拓活动,培育引进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加强海外仓建设,开展人才培训,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链发展壮大。

(三)建设省级境外企业联络服务分平台及“走出去”服务。对陕西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用于平台功能新增、硬件更新、软件升级、各接入点维修维护等费用给予补助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为我省企业提供“走出去”培训、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国际化运营能力和境外风险防控能力;开展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活动,推动我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形成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四)鼓励扩大进口。鼓励我省企业积极进口符合我省产业支持方向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稀缺原材料等,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列入《陕西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 年版及新修订的版本)的、2020 年度完成进口的产品及技术给予进口贴

息支持。产品(不含旧品)为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技术(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和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为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

(五)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作用。发挥出口信保部门的风险保障和信息服务优势,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

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保险公司为我省外贸企业提供费率优惠和资信风险评估,理赔绿色通道等增值服务。对 2020 年出口额在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企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助。对省商务厅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搭建的陕西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一投保平台上有关小微出口企业(2019 年 12 月-2020 年 11 月期间出口额在 30万元人民币到 4000 万元人民币之间)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支持

(六)着力培育新主体。支持 2021 年度培育外贸新主体。积极壮大一般贸易,培育“专精特新”的中小外贸企业和有潜力的外贸新增长点,支持各类生产企业新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支持引进专业型贸易公司,积极打造贸易聚集区。

(七)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 2020 年度有关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支持企业利用境内举办的广交会、东盟博览会、华交会、中国国际重型卡车交易会、上海宝马工程机械展、中国(北京/上海)国际工程机械、建材机械及矿山机械展览会等国际性展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利用国内展会促进出口产品转内销,对有关展位费给予补助。对我省企业、单位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所达成的成交额(截止项目申报已完成进口)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国家和省级高访团开展境外贸易促进活动(含同期参加的展会)。支持上年进出口额在 65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建设。支持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对外向型企业进行国际市场营销、品牌创建及高质量发展、外贸形势及市场分析、外贸新业态培育以及海关、外汇、信保等政策培训,帮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与抗风险能力等。支持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商务法律服务咨询小组,对受疫情影响等外贸企业处理贸易纠纷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八)鼓励进口商品进超市进市区。支持 2020 年度有关进口商品进超市进市区活动。支持外经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积极扩大对国外日用消费品的品牌代理,在省内实体店开展进口商品自营业务或供货业务,建设进口商品展示中心,进一步推动我省进口业绩和跨境贸易持续增长。推动进口商品进超市进市区,丰富省内市场供给、促进消费转型升级,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外经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在全省各地市的大中型商业超市中设立进口商品销售专区,支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进口商品直营店(专营店)和进口商品展示展销中心。

(九)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支持 2020 年度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活动。鼓励我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项目采购地产品。推动我省企业开展交通运输、电力、建筑等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鼓励我省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中加强境外安保投入。鼓励我省企业入驻商务部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商务部网站公布为准)。支持我省援外人力资源培训单位改善软硬件条件,提升援外培训质量。支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等相关培训活动。

二、资金分配、申请及负面清单

(一)资金分配方式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境外重点展会、新业态培育、省级境外企业联络服务分平台及“走出去”服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进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培育新主体、开拓国际市场、进口商品进超市进市区、对外投资合作等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资金申请。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事项,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报送申请材料。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安排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资金,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细则(项目申报指南),同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年度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

(三)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不得用于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不得包括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装修等开支;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三、加强绩效管理

(一)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参照《省级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详见附件 4)和预算额度,结合本地确定的支持内容,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制作并填写《省级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1 年度)》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各地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 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终了,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自评工 作,并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将有关自评情况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二)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结合相关工 作和目标完成情况,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在申请项目资金时,按 照申报程序进行报送备案。 

(三)实行绩效自评结果审核分析。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 厅对各地方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形成 2021 年度省级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反馈,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有关绩效自评情况将作为下 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资金办法》 和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 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申报及审核 等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 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各地财政局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担负起资金管理的主体 责任,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请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将本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细则(项目申报指南)报 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2022 年 1 月 31 日前将 2021 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有关材料报送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的重要参考。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

1.2021 年度境外重点展会项目申报指南

2.2021 年度新业态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3.2021 年度省级境外企业联络服务分平台及“走出去”服务项目申报指南

4.省级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 年度)

 



2021年度境外重点展会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对省商务厅确定的重点境外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年度进出口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可补助 2 个展位,其余企业原则上补助 1 个展位);对公共布展费用据实给予补助,每个活动不超过10 万元;对确定的承办单位的服务费予以核销;对展品陆运及海

运费用给予补贴,单户参展企业不超过 5000 元(不支持航空运输),大型成套设备类展品运输费需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定后执行。对省商务厅委托有关机构平台共同举办的线上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有关费用给予支持。

二、申报资料

1.活动组展通知;

2.参展工作总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

3.承办单位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承办单位与省商务厅签署的活动合同;

5.承办单位承诺书;

6.展会代理机构有效资质证明(重点境外展会主办单位对其授权的独家代理或一级代理资质有效证明复印件、翻译件);

7.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展品运输费(重点境外展会单价和总重量)、承办单位人员费相关票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8.各企业参展凭证及照片;

9.重点境外展会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参展企业及人员信息汇总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承办单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

四、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梁 庆 电话:029-63913904

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马妮娜 电话:029-87616953


2021年度培育外贸新业态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项目

(一)申报对象

依据《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安海关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印发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16〕49 号),经省商务厅等 7 部门认定的“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上年海关业绩保持正增长且大于 1 亿元人民币。

(二)申请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总体情况、运营服务管理情况、营收情况、工作亮点和存在问题等,1500 字以内;

2.《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1);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

4.服务国内企业清单及按序对应的合同或协议(其中,服务陕西注册企业数≥15 家);

5.为服务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退税、收汇、保险、保理、融资等综合服务证明材料(每个企业至少提供一份完整的有关服务证明材料);

6.海关业绩证明材料;

7.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8.申报承诺书(见附表 4);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材料要求

1.项目发生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上述材料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合并扫描成单一 PDF 电子版文件。

(四)支持标准及内容

依据企业上年度西安海关业绩分档给予支持资金:

1.完成基础业绩:企业项目期内海关业绩保持正增长且大于1 亿元人民币,但增量较上年小于 1 亿元,支持不超过 50 万元

2.完成增量业绩:企业项目期内海关业绩较上年增量为 1 亿元(含)-5 亿元,支持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5 亿元(含)-10亿元,不超过 100 万元;10 亿元(含)以上,不超过 150 万元。扶持资金仅用于综合服务网络平台运行维护、组织公共培训、

政策宣讲、开拓市场、资信调查、风险控制、信保融资等配套服务开支。

二、支持“海外仓”“陕西商品展示中心”项目

(一)支持对象

1.海外仓

(1)定义

陕西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依法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以直接投资(含独资、合资)或租赁等形式建设运营的综合仓储设施,可为我省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物流、营销、展示、售后服务、金融、保险、保理、合规咨询、境外保税、境外通关、大数据资源和个性化定制等综合服务(以下简称“海外仓综合服务”)。

(2)分类

自营海外仓:申报主体设立运营的海外仓仅为企业自身提供海外仓综合服务。

公共海外仓:申报主体设立运营的海外仓可为多家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海外仓综合服务。

跨境电商租赁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企业以租赁方式获得公共海外仓或大型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海外仓的综合服务。

(3)条件

申报主体对海外仓的产权或租赁关系清晰明确,具备相关运营管理能力和资质,配套有仓储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依法纳税,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自营海外仓面积在 1000 平方米(500 平方米)以上,项目期内流水货值不低于 500 万人民币(300 万)。

公共海外仓的仓储面积在 3000 平方米(2000 平方米)以上,项目期内海外仓服务陕西企业的货物交易额不低于 3000 万人民币(1000 万)。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范围。熟悉掌握目的国关务、税务、法务等政策法规,为 3 家(含)以上陕西注册企业(不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至少提供海外仓综合服务中的三种事项。可为我省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物流、营销、展示、售后服务、金融、保险、保理、合规咨询、境外保税、境外通关、大数据资源和个性化定制等综合服务(以下简称“海外仓综合服务”)。

跨境电商租赁公共海外仓单个面积在 1000 平方米(500 平方米)以上,项目期内线上交易额 200 万元人民币(100 万)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上文括号内为“一带一路”国家布局海外仓要求,“一带一路”国家以国家发改委公布《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表》为准。

2.陕西商品展示中心

(1)定义

陕西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境内口岸建设的为陕西商品提供展示销售、仓储物流及其它增值服务等功能的展示中心。企业依法纳税,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2)条件

单个“陕西商品展示中心”面积 1000 平米以上,服务对象(产品)至少覆盖陕西省内 3 个地市或 10 家陕西注册企业。

(二)申报资料(如无特殊说明,为复印件或系统截图)

1.海外仓

每家企业仅限申报一个同一类型的海外仓。

(1)海外仓项目资金申请表原件,见附表 2

(2)申报承诺书原件,见附表 4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西安海关跨境电商登记备案表(跨境电商海外仓提供)

(4)权属及支出证明

申报主体自身直接投资设立海外仓的,需提供备案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仓库购买、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付汇凭证等权属证明;面积证明;项目期内设备购置、仓库操作使用等实际投入费用证明。申报主体通过境外关联公司设立海外仓的,需同时提供申报主体与境外公司股权关联证明。

(5)仓储货值(交易额)证明

自营海外仓和公共海外仓提供相互印证的合同、报关单、提单、境外清关单、海外仓入库单等证明材料;跨境电商租赁公共海外仓提供线上交易和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通关数据等证明材料。

(6)经营规模证明(仅自营海外仓和公共海外仓提供)

企业在海外仓所在国(地区)获得海外仓综合服务涉及内容的资质证明(不少于 3 种),若为购买服务需提供与合作方的相关合同协议;海外仓配套设施清单、配套设施购租合同及付款凭证;从业人员证明材料;仓储管理信息平台系统购买、研发合同和付款凭证,项目期内最近一次使用管理记录等证明材料。

(7)服务企业证明(仅公共海外仓提供)

所服务企业清单汇总表(其中,不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陕西注册企业≥3 家);按照清单汇总表顺序对应企业签订的合同以及为其提供海外仓综合服务证明材料(每家企业至少提供一套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8)可视化证明(仅需提供电子版)

图片:海外仓中心平面图、实景照片、配套设施照片、海外地图定位及经纬度截图(可用谷歌地图经纬度工具或百度地图坐标拾取工具等)。图片数量不超过 10 张,需体现申报主体标示(非水印形式)。

视频:海外仓视频录像(3-5 分钟),包括场地内外景、基础设施、信息化设备、进出货管理、人员场地内日常工作等情况,需体现拍摄日期时间和申报主体标示(非水印形式),不得为概念设计或宣传视频。项目审核期间,需提供视频连线验证。

2.陕西商品展示中心

(1)陕西商品展示中心项目资金申请表原件,见附表 2

(2)申报承诺书原件,见附表 4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权属及支出证明

申报主体自身直接投资设立陕西商品展示中心的,需提供备案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展示中心购买、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付汇凭证等权属证明;面积证明;项目期内设备购置、运营支出等实际投入费用证明。申报主体通过境外关联公司设立陕西商品展示中心的,需同时提供申报主体与境外公司股权关联证明。

(5)经营能力证明

总体设计方案、商品展示方案、日常运维管理制度;面积证明材料;展示中心配套设施清单、配套设施购租合同及付款凭证;从业人员证明材料;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服务对象至少覆盖陕西省内 3 个地市或 10 家陕西注册企业。

(6)可视化证明(仅需提供电子版)

图片:陕西商品展示中心平面图、实景照片、配套设施照片、海外地图定位及经纬度截图(可用谷歌地图经纬度工具或百度地图坐标拾取工具等)。图片数量不超过 10 张,需体现申报主体关联标示(非水印形式)。

视频:陕西商品展示中心视频录像(3-5 分钟),包括场地内外景、基础设施、展示设备、人员场地内日常工作等情况,需体现拍摄日期时间和申报主体标示(非水印形式),不得为概念设计或宣传视频。项目审核期间,需提供视频连线验证。

(三)材料要求

1.项目发生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多家省内注册企业合作设立海外仓或陕西商品展示中心的,应确定单一申报主体,否则不予受理。

3.上述材料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合并扫描成单一 PDF 电子版文件。

4.外语文件须由第三方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后附于该外语文件之后对应。

5.土地权属、付款、运营支出、合同协议等关键佐证材料,须为该项目产生费用正式票据、转账凭证和文本的复印件。

(四)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和陕西商品展示中心根据经营能力、运营规模和投资支出综合衡量,按照项目期内实际投入费用(不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中的项目,下同)的 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自营海外仓,按照项目期内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租赁公共海外仓,按照项目期内实际投入费用的 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项目

(一)申报对象

陕西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传统外贸企业,申报主体依法纳税,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项目期内,传统外贸企业首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外贸业务,交易额达到 5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用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无特殊说明、均为复印件)

1.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原件,见附表 3;

2.申报承诺书原件,见附表 4。

3.申报主体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西安海关跨境电商登记备案表(项目期内登记备案)。

4.交易额证明:在项目期内,经西安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统计的通关数据等交易额证明材料;

5.实际投入证明:企业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公共营销、平台网络建设等内容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不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内的支出费用)。

(四)材料要求

1.项目业务开展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

2.上述材料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合并扫描成单一 PDF 电子版文件。

3.外语文件须由第三方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后附于该外语文件之后对应。

4.实际投入费用的合同协议、付款等关键佐证材料,须为该项目产生费用正式票据、转账凭证和文本的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及时间

1.每个申报主体仅限申报一类外贸新业态项目。

2.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承办单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电子版材料一套报省商务厅邮箱 dofcom@vip.163.com。

3.相关资料报送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