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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力度,充分调动各类服务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陕中企规发〔2017〕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现就申报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申报的数量:西安市不超过10个,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不超过6个,铜川市、商洛市不超过4个,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不超过2个,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有关商会协会、省级部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之前(含2018年)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四、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文件请于4月30日前报省工信厅。《推荐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在《管理办法》附件中自行下载)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省工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交纸质资料如下:
1.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6.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