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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陕发〔2011〕7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陕科计发〔2011〕67号),加强对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陕西省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的重要载体,是陕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陕西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
第三工程中心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协调在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负责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政策制定、宏观指导、整体布局、组建批准、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原则:
(一)符合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陕西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五)重视发挥市场作用,能够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吸纳早期研发成果进入工程中心孵化,并具备吸引外部投资用于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影响力。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资源主导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民生科技产业,研究开发本行业领域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承接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三)承接国家和地方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陕西转化和产业化。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最新工艺与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不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五)培养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本市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对象应是在我省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八条 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申请工程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
第九条 以产学研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工程中心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第十条 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要依托单位提出组建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需求,研发活动活跃;有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与工程设计人员组成的技术开发团队和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二)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必须高于国家有关规定1个百分点,为工程中心建设投入不得少于总投入的70%;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手段和基础设施,能够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科研用房建筑面积达到8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四)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和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项目,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其研究开发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以科研院所、高校为主要依托单位提出组建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一支技术水平高的研发团队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
(二)具备开展工程化开发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必备的工艺设备和场地,为工程中心提供的科研用房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400万元;
(三)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曾承担并完成了国家或省上重点科技任务;
(四)有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和向企业转移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在该领域要有自己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能落实建设经费,为工程中心建设投入的经费不少于新增总投入的30%。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1、申请组建省级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按照要求提出申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2、省科技厅组织行业和管理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方案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决定是否批复组建;
3、接到批复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按照论证后的组建方案进行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
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条件成熟、运行良好的工程中心可适当缩短组建期。
第十三条 验收挂牌
在建工程中心工作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在建工程中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陕西省XX(产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anxi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对验收不合格的在建工程中心,限期半年改进,到期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撤销其组建批复。
第十四条 根据我省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鼓励国家在陕科研院所按照自愿原则申请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采用省部联建的方式为陕西地方经济、科技发展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运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协助做好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为工程中心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产业化方面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可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条件成熟的,可以申请工商注册,依法经营。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管理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和转化。工程中心的各依托单位或各技术合作方,要根据国家现行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合作研究或转让合同(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年度考核、现场检查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当在每年年底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依照《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结果是省科技厅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对达到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将给予后补助支持并优先向科技部推荐国家级工程中心;
对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工程中心给予表彰;
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将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到期后不申请评估的工程中心和评审后仍为不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将取消其“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其第一依托单位和负责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重点支持、兼顾平均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程中心的申请项目。
第二十八条 支持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开展机制创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股权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各项先行先试政策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推广落实。
第二十九条 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陕西省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并充分利用省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3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