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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集2022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项目

发布时间:2021-10-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提高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水平,加快推进首台(套)推广应用,拟组织开展2022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及领域
重点支持方向及领域:超(特)高压输变电装备、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大型石油及化工成套装备、大型冶金/矿山装备、成型加工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大型施工机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新型轻工机械、电子及医疗专用装备、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等。
以上方向涉及数控机床、输变电装备、增材制造等领域,对促进我省重点产业链提升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陕西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生产企业,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无失信行为,未被纳入部门监管失信“黑名单”。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信用中国(陕西)网站查询情况为准。近三年内无违法记录,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报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产品技术先进。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智能化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产品质量可靠。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结论,或用户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使用证明。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形成销售并交付用户的。
(六)申报类型为国内首台(套)的产品金额(不含税价格)不低于500万元;省内首台(套)的产品金额(不含税价格)不低于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2022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2)。
(二)2022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3)
(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专家出具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推荐函,并附专家简介。
(四)有关证明材料(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具体包括:
1.申请单位“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首台(套)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3.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用户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使用证明。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2021年1月--2021年10月)。
5.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6.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附发票清单)。
7.用户接收及使用证明。
8.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四、支持方式
组织专家评审,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符合主要技术指标的产品,经审核确定为国内首台(套)产品,以及未列入《指导目录》,但经审核确定为省内首台(套)产品,分档次给予奖励。
五、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审核、汇总后推荐上报。上报材料包括:联合上报文件一式3份(须附项目汇总表,省工信厅2份、省财政厅1份),企业资金申请报告一式4份(随附PDF格式扫描电子版,其中申请表加附Word格式、汇总表Excel格式)。
(二)项目申报资料必须内容完整、项目真实、数据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资金申请报告封面格式统一参照附件1,申报书书脊处统一标明“XX企业-XX项目-XX市XX县”,按照申报资料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双面胶印简装。其中产品名称应统一标识为:产品规格代码 产品名称,如:BKDF-240000/1000并联电抗器。
(三)每户企业只能申报1个首台(套)产品项目;2021年度已获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项目支持过的企业,本次不参与申报。
(四)申报项目通过陕西财政云项目库外网进行申报。县(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网上审查通过后,提交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网上没有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确保项目真实,严格按照要求推荐上报。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