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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推动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厦思商务规〔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3-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持续推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思明区作为厦门市商贸金融核心区的资源集聚优势,推动城市功能定位向联通内外枢纽节点转型,结合我区实际,形成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发展
(一)对入驻销售额亿元以上企业超25家(含),合计销售额超320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给予如下奖励:
1.若2026年销售额位于3200亿元(含)~3700亿元(不含)区间,给予2025年发展质效0.375‰的奖励。
2.若2026年销售额位于3700亿元(含)~4200亿元(不含)区间,给予2025年发展质效0.725‰、2026年发展质效较2025年增量部分1.18‰的奖励。
3.若2026年销售额大于4200亿元(含),给予2025年发展质效0.8‰、2026年发展质效较2025年增量部分1.35‰的奖励。
4.销售额季度累计增幅达8%(含)的,每达到一个季度,以上1、2、3条款奖补提高0.01‰,累计上浮不超过0.04‰。
(二)对入驻销售额亿元以上企业超10家(含),合计销售额超150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给予如下奖励:
1.若2026年销售额位于1500亿元(含)~1600亿元(不含)区间,给予2025年发展质效0.375‰的奖励。
2.若2026年销售额位于1600亿元(含)~1900亿元(不含)区间,给予2025年发展质效0.725‰、2026年发展质效较2025年增量部分1.18‰的奖励。
3.若2026年销售额大于1900亿元(含),给予2025年发展质效0.8‰、2026年发展质效较2025年增量部分1.35‰的奖励。
4.销售额季度累计增幅达10%(含)的,每达到一个季度,以上1、2、3条款奖补提高0.01‰,累计上浮不超过0.04‰。
(三)对入驻销售额亿元以上企业超3家(含),合计销售额超50亿元且增速达10%(含10%)的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给予2025年发展质效0.6‰、2026年发展质效相比2025年增量部分0.8‰的奖励。
第二条 推动零售业创新转型
(一)根据企业综合发展质效,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4万元奖励,封顶500万元。
(二)根据企业综合发展质效,比上一年度增长60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3.3万元奖励,封顶2000万元。
零售业企业可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选择一项申请,不得同时享受两项奖励。
第三条 进一步鼓励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发展
(一)根据企业综合发展质效,比上一年度增长25%(含)以上的商务居民服务业(包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旅游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同)企业,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二)符合前项条件,且当年综合发展质效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达10亿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本条奖励封顶提高至2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电商零售发展
对新设立的零售业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可同时享受《措施》第二条推动零售业创新转型奖励。
第五条 助力企业一季度平稳发展
(一)助力商贸业做大做强。批发零售企业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量达2亿元(含)且同比增速不低于8%(含)的,按其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量的0.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二)鼓励商务居民服务业发展。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旅游业)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速不低于15%(含)的,按其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量,每3000万元奖励6万元,单家企业封顶200万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速不低于20%(含)的,按其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量,每200万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封顶50万元。
(三)扶持餐饮特色发展。餐饮商户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速不低于5%(含)的,按其2026年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量,每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20万元。
第六条 有关说明
(一)相关名词解释
综合发展质效由相应指标加权计算(下同),企业当期工资薪酬为零的,不予奖励:
批发零售业: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比重加权合计。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网络零售额*4+(零售额-网络零售额)*3+(销售额-零售额)。
餐饮业: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额、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比重加权合计。
商务居民服务业: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年度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比重加权合计。一季度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比重加权合计。
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是指有3家以上销售额超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入驻,物业归属同一产权方或管理方的集中连片区域。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视为同一产权方或管理方。集聚区入驻企业指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在集聚区的企业及其区外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指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股权代持协议可穿透),内部机构、政府授权托管等视为同一控制人。
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发展质效由集聚区内销售额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工资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利息收支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比重加权合计。
(二)本措施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相关单位。
(三)由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奖补对象申报应提交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本措施第一条第(一)、(二)项可季度预兑现,年度结束后最终结算;第一条第(三)项可在集聚区2026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且达2025年销售额的110%的季度申请预兑现,年度结束后最终结算。
(五)本措施第一条与第二条、第五条奖励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可择高申请,或依据本措施择高补充兑现奖励金。
(六)本措施第一条与《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批零部分)》(厦思政规〔2024〕4号)第二条、第三条不可重复享受;本措施第二条与《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批零部分)》(厦思政规〔2024〕4号)第二条不可重复享受;本措施第三条与《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商务服务部分)》(厦思政规〔2024〕5号)第二条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可择高申请,或依据本措施择高补充兑现奖励金。
(七)本措施相关条款奖励实行资金总控。
(八)本措施与市级、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企业可择高申请,或根据本措施补足差额。“一企一策”项目协议中已将销售额、零售额等作为奖补资金测算依据(不包括仅作为承诺)的,不享受本措施。
(九)涉及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相抵触部分自动失效,以效力层级更高的规定为准。
(十)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奖补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进行监督。奖补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向街道、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奖补对象虚构事实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奖补资金,或经核查认定应退回而拒不退回奖补资金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有关部门保留追回相关资金的权利。
(十一)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措施自2026年4月16日起(发布后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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