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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制定工程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主体
标准编制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含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澳门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编制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应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主导或参与编制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或者主导编制工程建设领域国家标准、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团体标准;
3.申报项目涉及我市多个单位的,由我市排名靠前的编制单位联合我市其他编制单位共同提出申请;
4.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2.国际标准须是在2020年1月1日后由相关国际性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相关国际标准制订项目。
3.“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须是在2020年1月1日后由区域标准化组织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相关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制订项目。
4.国家标准须是在2020年1月1日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
5.省级地方标准须是在2020年1月1日后经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省级标准制订项目。
6.市级地方标准须是在2020年1月1日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的市级标准制订项目。
7.市级团体标准须是在2020年1月1日后由深圳市相关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并在相关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声明且得到有效实施的团体标准制订项目。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4.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5.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录1);
(二)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四)按申报项目条件的不同类型,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录2)。
申报单位须按上述要求将材料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将扫描件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四、申报时间
2023年4月20日-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