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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发布时间:2023-04-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的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2.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具有示范意义项目的,且竣工验收后经复核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及以上,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及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70分及以上;同一项目仅限申报1次。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能够发挥良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技术体系先进合理、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模式具有创新性、信息化管理程度高。
5.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并取得确认文件。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申报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成果认定、获得批准、获奖等之日起超过3年的;
4.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5.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6.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7.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附录1);
2.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4.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5.项目获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范例)项目的证明文件,以及竣工验收后经复核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及以上,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70分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6.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分项能耗数据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的证明文件;
7.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附录2,其中必须列明建安工程费用与设备总额);
8.项目示范观摩方案(附录3,包含组织方案、项目观摩路线及沿途亮点内容介绍词)。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申报材料:
1.项目承办观摩交流活动证明材料;
2.项目获得荣誉证明材料(各类省级以上奖项及专利、工法等);
3.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四、申报时间
2023年4月20日-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