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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 (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4-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 《深圳市关于促进外资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   文件的精神,推动外商投资高质量发展,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中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以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具有总部型机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事业部总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本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报地区总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
(二)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深圳市内。
(四)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申报总部型机构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关于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定义。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四)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申报事业部总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关于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的定义。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四)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  职责部门
市商务部门及各区(新区)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部门负责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管理服务。
市教育、住建、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海关、外汇、外事、出入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企业承诺
申请企业向各区(新区)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合规,并积极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就此事项开展的评估、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 认定程序
各区(新区)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市商务部门;
市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八条 动态调整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并通过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市商务部门建立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动态更新我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名录,做好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资金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最高4%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到帐并纳统后,可于下一年度按要求申报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事后奖励原则给予资金支持。本办法奖励与市级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资金运作与管理
鼓励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我国发布的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政策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
设立在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内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收支和境内人民币收支。
第十一条 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支持力度,提升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人才奖励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可在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150万元。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购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并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四条 落户支持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及其所属研发机构从外市引进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五条 出入境便利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免于申办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聘请或邀请的外籍人员,在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最长可办理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长期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其家属在出入境、停居留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六条 通关便利
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依法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平等保护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知识产权,加强对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支持服务
市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服务。
市商务部门依托商协会等机构和行业组织搭建企业服务平台。市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服务工作站建立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一对一”服务机制,了解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需求,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鼓励各区(新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跨国总部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跨国总部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总部办法》(深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按照深府规〔2021〕2号文规定申请相关资助的事项,在本政策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府规〔2021〕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