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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周发改规〔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10-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宁县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设立“周宁县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推进周宁县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与人才资源优势,引导企事业单位与我县战略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以项目补助的形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周宁县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解决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第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放管结合、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职责与分工 
(一)中共周宁县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县委组织部”):负责年度项目补助资金纳入周宁县人才专项经费预算安排。 
(二)周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结合周宁县产业和技术发展需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并提出年度资助项目和经费安排,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三)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项目的主要补助对象为周宁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产业技术创新活动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 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围绕新能源、新材料、不锈钢深加工、现代农业、现代林业(花卉、林下经济等),医疗器械、电机电器(化油器)、生物医药(畲医药)、冶金特钢、金属铸造、节能环保、食品加工(安全),以及消防、禁毒、国安、军民融合、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等技术领域,同等条件下,对所有市场主体开放,开展集成创新和技术攻关,解决制约产业化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问题。通过项目的实施,培育形成新产品、新产业、新市场、新业态,辐射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协会); 
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6、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或企业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只能申请1个项目,项目原则上应在其法定退休年龄前完成,其同期主持的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 
7、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八条 县发改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乡(镇)政府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报后,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推荐至县发改局。项目推荐单位即为立项后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第九条 项目补助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每年补助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十条 县发改局牵头对申报项目再次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且专家组成员与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并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项目评审分数合格,予以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补助资金标准,报中共周宁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备案;项目评审分数不合格的,不予立项支持。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请书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自筹经费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县发改局审核同意后调整项目计划并变更任务书。无正当理由未按任务书约定实施的,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项目实施期限包括项目的执行期和验收期。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县发改局。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任务书;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3.项目总结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1)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2)对项目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3)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综述;(4)项目实施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阐述;(5)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获取情况;(6)项目成果应用与转化情况;(7)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组织管理等方面情况;(8)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 
4.项目经费总决算表(购置科研设备的需列出设备名称及其费用的详细清单); 
5.其它必要的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须进行验收,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进行。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对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中止或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验收结果为“合格”,项目验收结论定为已验收且通过补助资金按标准金额100%比例发放;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项目验收结论定为已验收且基本通过,补助资金按标准金额70%发放;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项目验收结论定为已验收且不通过,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项目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延长项目实施期限和验收结题时间,不得再次发起验收申请。 
因研发失败或当前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或参与同类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受影响。因执行不力、消极开展研发活动等主观因素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目。 
项目验收结果由县发改局发文。 
第十九条 按照项目验收结论,确认补助经费。县发改局提出年度补助项目和经费安排,报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及骗取补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所产生的专家咨询费用,列入周宁县人才专项经费中支出。具体补助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费由周宁县人才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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