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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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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引导和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不断提升孵化器服务能力和水平,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孵化载体体系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科技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使科技创新创业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为产业升级提供有力支撑,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安排,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转载如下:
01、申报条件
(一)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2017年9月30日之前),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二)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三)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五)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02、申报时间
(1)各申报单位于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前完成线上填报并提交,提交后在线下载打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签字盖章后,将纸质版(一式5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光盘标注孵化器名称)报送至本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2)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填写推荐表,并将推荐函、推荐表和本地区的申报材料于2020年11月3日(星期二)前报送至省科技厅,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