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

永泰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福州茉莉花茶产业集群)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樟农〔2026〕168号

发布时间:2026-09-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永泰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福州茉莉花茶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闽农产〔2025〕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永泰县茉莉花茶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永泰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福州茉莉花茶产业集群)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产业集群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重点扶持种植基地绿色标准化提升、产业新质生产力培育、茶(花)加工能力提升、新茶饮产业链拓展、仓储物流能力提升、茶产业文化融合推广等六大工程,以及开展相关科技成果创新推广应用。
第六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农为主”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姓农、务农、为农、兴农”,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问题。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建设玻璃幕墙、大屏幕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不得用于建设旅游项目设施;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不得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有交叉重复。要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奖补对象确定后,应在官网公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等事项。
第七条  由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承担的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投资的50%,事业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不做配比要求。中央补助资金与投入资金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整体项目投资原则上要达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倍以上。
第八条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含专项资金补助环节和自筹资金环节的建设内容)有申报过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依法依规,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召开项目评审会,对申报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定,确定拟扶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永泰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严格控制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各类变更,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编制项目调整变更方案,逐级报送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涉及变更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30%。涉及变更的部分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重新申报立项。有调整方案的,应于每年8月15日前统一报送,变更不涉及中央资金的,由县级研究调整,并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组开展验收或采取第三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公建类和政府采购类项目按照合同或协议拨付资金。
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供资质单位工程预决算、结算审核报告和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项目验收采取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实地察看、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合格且相关材料齐全的,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建设投资需由对公账户支出,税务正规票据金额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金额。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财政局强化资金落实和政策监督;使用专项资金的承担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材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在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永泰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联系宇辰管理

//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