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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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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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决策部署,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根据《福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2026—2028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定位】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创新联合体是由福州市产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发起,产业上中下游企业充分参与,高校院所支撑,广泛联合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建设新型平台、推进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的创新型、自主型、任务型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管理职责】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创新联合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创新联合体的组建认定、政策支持、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组建原则】
市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坚持“统筹发展、合理布局、优胜劣汰”的原则,发挥统筹协调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推动行业重点领域创新联合体的构建,选择有一定基础的领域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强化支持举措,实施动态进入退出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
2.坚持企业主导。聚焦符合产业链、创新链重大需求的应用场景,持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开展以企业为主导多方参与的产学研合作,通过市场需求驱动和使命驱动,牵引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3.坚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创新联合体以提升福州新质生产力为核心,以有利于福州市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重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和“358X”产业集群进行布局,具体组建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要坚持“唯一性、特色性、引领性”的原则,不断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4.坚持市场导向。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对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第五条【主要任务】
创新联合体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凝练本产业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清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协同开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建立常态化高效的研发攻关机制,主动谋划重大科技计划,积极承担各类科技项目,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组织实施创新联合体内部科研项目,重点突破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进口替代等技术难题,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2.共建共享科技创新平台。牵头单位应协调创新联合体内各方科技资源,依托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平台、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建立科技资源互通开放机制,为成员单位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实现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3.服务区域创新协同发展。鼓励推动成员单位对接国际、国内的创新资源开展科技合作,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助推区域内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增强区域创新发展能力。鼓励“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团队、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加入创新联合体。
4.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推进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产业化。促进研究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共同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和产业化基地,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提升科技成果商业化运用效率。
5.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探索构建专利池;鼓励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推动自主专利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占领产业发展制高点。
6.积极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带土移植”“厚土培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引进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加强具有先进理念和创新思维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综合型技术经纪人队伍,着力促进创新联合体内科技人员交流互动,为创新联合体单位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 组建要求与流程
第六条【组建要求】
组建市级创新联合体须具备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组建协议三个条件,由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发起,在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后,报市科技局备案核准组建。
第七条【牵头单位条件】
牵头单位一般为1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在福州市内注册登记满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含)的省市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科技领军企业,重点支持市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
2.具备持续创新能力,近3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或近3年年均研发支出不少于3000万元。
3.研发实力雄厚,有专职研发团队,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机构及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拥有至少一个省级与产业链相关的研发平台。
4.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成员单位条件】
成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可为具备创新能力的任何类型市场主体,与牵头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2.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具备较强的研发团队和科研条件。
3.企业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且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
4.成员单位中企业数量占成员单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不少于50%。
5.成员单位总数一般不少于7家。
第九条【组建协议】
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福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
1.联合体的组建目的、存续时间和技术创新目标。
2.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具体任务分工。
3.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使用及转化收益分配办法。
4.违约责任和追责方式。
第十条【组建流程】
1.提交申请。由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福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和《创新联合体工作计划》等申报材料。
专家论证。市科技局按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
3.审核公示。经市科技局会议研究通过后,对拟认定的创新联合体名单进行公示。
4.批准组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批准组建,筹建期两年,统一命名为“福州市XXX创新联合体”。
5.备案管理。创新联合体组建备案认定申请常年受理,按“成熟一个备案认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经省级以上认定的创新联合体,可凭认定文件直接备案为市级创新联合体。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资金支持】
对经市科技局备案认定的市级创新联合体,按照牵头单位在筹建期内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
第十二条【项目配套】
支持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等,对牵头单位联合两家以上成员单位获得立项的,按国家、省财政资金投入的50%予以市级配套支持,每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国家、省、市配套支持不超过总投入。
第十三条【绩效奖励】
市科技局每年对创新联合体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对考核评估优秀的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按其当年运营期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项目支持】
支持创新联合体主动策划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联合体可围绕福州市“358X”产业集群,在2-3年内至少主动策划申报1个市重大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根据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要求和立项程序择优支持,财政资金最高支持额度可达500万元。优先推荐创新联合体申报省级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第十五条【平台建设】
支持创新联合体争建高能级创新平台。对经我市组织申报新获批建设(含重组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在省级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叠加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创新联合体按照产业共性技术需要策划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获得新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并按照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金融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全国高校区域(福州)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国企“基金矩阵”等多种政策性融资支持政策。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绩效评估】
市科技局每年对创新联合体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等级为“优秀”的,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支持联合体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重大项目策划等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评估内容包括:
1.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其中契约约束(成员单位之间已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合同,明确了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和组织架构(设有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并设有专职的技术研发部门或办公室)等为重要评估指标。
2.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情况。其中,获得国家、省本产业链科技攻关重大专项立项数量、创新联合体组成单位年度研发投入(R&D)增长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认定等为重要评估指标。评估为“优秀”创新联合体在本年度至少获得一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或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含子平台)。
3.承担市场化成果转化或企业孵化情况。其中创新联合体组成单位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量增长、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升级为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等为重要评估指标。
4.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情况。其中拥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资金来源,牵头单位承诺对联合体内的共性技术研发给予持续支持等为重要评估指标。
5.承担其他重要任务情况。
6.创新联合体年度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当年需要获得至少一项需要当年度一次性给予联合体牵头单位100万元奖励,支持联合体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重大项目策划等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变更与解散】
创新联合体在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期间和年度绩效评估前,不得自行解散或变更成员单位。如有重大变更事项,须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核准。
第十九条【违规处理】
创新联合体应严格按照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协议履约的,市科技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市级创新联合体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其他创新联合体。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将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