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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给予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和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

发布时间:2020-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受惠内容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
受惠条件

我区各级各类企业(不含央属在闽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推荐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2.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科研创新平台。 

(2)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3)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4)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家或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在3%以上。 

(5)获得国家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较高评级或企业资质,整体技术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6)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事业单位。 

(7)承担重要社会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组织或省部级以上直属科研文化单位。 

(8)建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且已有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9)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须有三家以上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园区内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园区分站)。 

(二)对新型显示、集成电路、物联网、石墨烯新材料、基因工程、智慧海洋、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节能电机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特别是承担有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或重点项目的单位,以及与台湾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密切人才、技术交流合作的单位,优先支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涉密的单位需一式九份,并在《申报表》封面醒目位置加以注明。 

(二)各县(市)区、高新区、自贸区福州片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填报《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名单》一份。 

(三)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与申报条件(含基本条件和推荐条件)和《申报表》中涉及到的企业资质、经营业绩、评价评级、承担项目及获奖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佐证材料与《申报表》一并A4纸双面装订成册。佐证材料前面附清单,不超过40页。 

(四)《申报表》填写要做到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具体见《申报表》中“填表说明”。所有申报材料应同时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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