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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闽工作的台湾优秀毕业生补助申报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和省委人才办《关于贯彻落实“惠台 66 条”相关人才工作要求的通知》,为做好来闽工作的台湾优秀毕业补助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来闽就业的优秀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研究员,毕业或出站二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台湾地区下列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清华大学(新竹)、台湾大学、交通大学(新竹)、中国医药大学、阳明大学、成功大学、中央大学、台湾科技大学、中山大学(高雄)、长庚大学、台北医学大学、中兴大学、高雄医学大学、台湾师范大学、台北科技大学、中正大学、高雄师范大学、暨南国际大学、台湾海洋大学、政治大学、云林科技大学、彰化师范大学。(注:以上为2018 年发布的“中国两岸四地大学百强”中台湾地区高校)
2. THE 或 QS 或 ARWU 世界排名(2015 年以来)前 200 名的高校全日制毕业生。
3.大陆“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毕业生。
4.曾任台湾地区高校校级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或会长、副会长)。
二、补助标准
(一)就业补助
经确认入选补助对象的台湾优秀毕业生,与福建省内用人单位(含在闽投资的台资企业,下同)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后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分别给予博士(含博士后研究员)、硕士、本科毕业生人民币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补助,补助对象工作时间不足一年不予发放,满一年发放 40%,满两年再发放 30%,满三年发放余下 30%。
(二)过渡期补助
经确认入选补助对象的台湾优秀毕业生,尚未与福建省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在与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签订服务协议后,由协会提供最长一年的生活补助(3000 元/月)。补助对象在过渡期内顺利就业的不再享受过渡期补助,可按标准享受就业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就业补助申报程序
1.申报。用人单位在各设区市、平潭的,申报人向各设区市、平潭人才服务窗口(详见附件 1)申报;用人单位为省直、中央在闽单位的,申报人向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申报。
申报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台湾优秀毕业生来闽就业补助申请表》
(2)台湾身份证复印件
(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或博士后研究员出站证明复印件
(5)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复印件(可待认证通过后补件)
(6)曾任台湾高校校级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或会长、副会长的证明材料
(7)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8)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9)银行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薪酬证明(工作满一年、两年、三年时提供)
2.材料审核。各设市区、平潭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平潭人才办审核;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对省直、中央在闽单位申报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
3.研究确定人选。各设区市、平潭组织部门和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分别会同台港澳办、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补助对象。各设区市、平潭将研究确定的补助名单汇总至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由协会统一报备省委人才办。
4.补助发放。补助对象确定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程序拨付至各设区市、平潭和协会,各地及时配套。各设区市、平潭和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将相应奖励补助分批按比例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过渡期补助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人直接向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优秀毕业生来闽就业过渡期补助申请表》
(2)台湾身份证复印件
(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或博士后研究员出站证明复印件
(5)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复印件(可待认证通过后补件)
(6)曾任台湾高校校级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或会长、副会长的证明材料
2.材料审核。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一个月内向申报人反馈审核结果。

3.研究确定人选。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会同台港澳办、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补助对象,并报备省委人才办。

4.过渡期支持。补助对象确定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按程序拨付至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协会按程序发放生活补助,并提供就业培训和岗位对接等过渡期支持服务。

四、其他事项

1. 补助对象来闽就业后,可按规定申报福建省相关支持项目,获得省级人才支持项目奖励或资助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对推介台湾优秀毕业生来闽就业的人才中介等机构,根据入选补助对象的人数给予奖励:50 人及以下的,按每人 1000 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50-100 人的,按每人 1500 元标准奖励,100 人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奖励经费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由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每半年集中一次拨付。相关机构可填写《中介机构推介台湾优秀毕业生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4)一式两份连同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机构资质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向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报送。
3. 申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由有关设区市、平潭或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追回补助资金并向有关部门、省内金融机构、省内外有关协会和社团组织等部门通报,取消其今后参评福建省人才相关支持项目的资格。
4. 《台湾优秀毕业生来闽就业补助申请表》等表格可在闽台人才交流合作网上家园(http://larcjl.hxrc.com)下载。
5.根据省委人才办《关于贯彻落实“惠台 66 条”相关人才工作要求的通知》,就业补助所需经费按以下办法解决:厦门市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补助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 70%,补助其他设区市 50%,剩余部门由市级财政承担;用人单位为省直、中央在闽单位的,补助经费由省级人才专项安排。过渡期补助经费由省级人才专项安排。

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

2019 年 3 月 21 日


附件:
1.申报窗口
2.台湾优秀毕业生来闽就业补助申请表
3.台湾优秀毕业生来闽就业过渡期补助申请表
4.中介机构推介台湾优秀毕业生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