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0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申报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属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结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组建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为行业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
(二)生物和新医药。重大新药研发;精准诊断技术;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核心菌种。
(三)新能源。氢能制备、储存、运输技术。
(四)新材料。高温超导材料、半导体材料、高性能不锈钢新材料、核安全相关材料。
(五)高端装备。智能船舶。
二、申报要求
(一)各设区市、省属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平台主管部门,请认真做好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推荐申报工作,并指导申报单位编制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详见《管理办法》)。申报单位应符合《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闽发改高技〔2017〕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条件要求。
(二)请严格筛选,择优确定基础条件较好、区域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力强、对照评分表综合评分(详见附件)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创新平台进行推荐申报。各设区市、省属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以上领域可申报不超过2个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在获批三年时间内一般应成立法人实体,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三)申报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编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请对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我委收到报告后将组织要件审核,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将退回申报材料,并不再进行补报。
(四)请各主管单位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于10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评分情况表、申请报告一式一份(纸质版、电子版)报送省发改委高技术处。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推荐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批复。
附件:2020年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分情况表
2020年9月30日
2020年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分情况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权重 |
填报数据 |
自评分 |
核定数据 |
评审分 |
备注 |
一、创新条件 (30分) |
(一)科研场地 |
大于等于1500平方米计7分;小于1500平方米不计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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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产权证,场地租赁合同等。 |
(二)研究与试验仪器设备原值 |
大于等于2000万计7分;小于2000万不计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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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财务报表,支出清单,重要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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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职科研人员总数 |
大于等于50人计6分;41至49人计5分;35至40人计4分;35人以下不计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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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人员名单,相关职级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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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数量 |
在研专职人员中有一个院士计3分,其他一个国家级人才计2分,一个省级人才计1分。可累计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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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博士、中高级职称人数 |
大于等于50人计5分;35至49人计4分;少于35人不计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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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投入 (20分) |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
近两年年均支出额少于300万元不计分;300万计1分;超过300万每增加50万元累加0.5分,依次递增。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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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财务报表,支出清单,重要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
(二)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近两年人均支出额少于10万元不计分;人均达10万元计3分;人均达15万元计4分;人均达20万元计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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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来自于企业委托的比重 |
达20%计1分;超过20%,每增加5%累加0.5分,依次递增。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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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同比增长率 |
近两年同比增长达5%计1分;超过5%,每增加5%累加1分,依次递增。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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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权重 |
填报数据 |
自评分 |
核定数据 |
评审分 |
备注 |
三、创新绩效 (40分) |
(一)专利授权、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 |
每个新品种审定、新药临床(生产)批件计3分;每个授权发明专利计1分,每个授权实用新型计0.5分;每个软件著作权计1分;其他新工艺、新方法或新产品计1分。可累计得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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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专利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
(二)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 |
近三年获国家级一等奖计5分,国家级二等奖计4分,国家级三等奖计3分;省部级一等奖计3分,省部级二等奖计2分,省部级三等奖计1分。可累计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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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获奖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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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 |
主持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计5分;主持制定一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计3分。参与制定标准得分为前述标准的一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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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标准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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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研科技项目总数 |
没有在研项目为0分;少于5项 计1分;大于5项,每增加1项计0.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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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合同或立项文件等,不含技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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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数 |
在研国家级项目计2分;每个省级项目计1分,可累计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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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合作在研项目数 |
每个项目计1分,可累计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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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果转化收入 |
100万计1分;超过100万,每增加50万累加0.5分,依次递增。(企业类对外转化或另外计分:近两年新产品营业收入1000万计1分;超过1000万,每增加200万累加0.5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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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技术合同、新产品等相关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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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服务收入 |
等于50万计1分;超过50万,每增加10万累加0.2分,依次递增。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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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权重 |
填报数据 |
自评分 |
核定数据 |
评审分 |
备注 |
四、创新环境 (10分) |
(一)创新合作及成果转化机制 |
有相关规章制度则计1分;若有相关规章制度并运行状况良好计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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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规章制度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
(二)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
有人才引入、培养、考核及奖惩等方面的完整措施计1分;有措施并运行良好计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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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学研合作单位 |
5个单位计3分,每增1个计0.5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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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10分) |
(一)引进第二个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等国家高端人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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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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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1亿元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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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三年国家重大项目(工程),国家重点项目(工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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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三年获第二个国家级科技奖,第二个省部级科技创新一等奖。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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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三年拥有首台套装备认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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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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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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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注明时限要求外,其他数据以2019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