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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闽人社发〔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9-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市、县(区)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资金兑付期限至2027年3月31日。
二、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2026年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资金兑付期限至2027年6月30日。
三、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参保地或领金地所在设区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可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凭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对取得多项参保地或领金地所在设区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增加每人每年申请补贴次数,共计不超过3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四、提升经办服务质效。各地要加强主动服务,畅通稳岗扩岗资金发放渠道,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持续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经确认领取后及时发放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单位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要加强与当地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及时剔除失信企业、受环保处罚企业的享受资金;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期限截至2026年12月31日。要推动技能提升补贴“证岗相适”,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取消审核审批后的行政复审环节,优化补贴发放流程。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规范支出主体责任,优先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要严格审核把关,享受稳岗返还和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单位须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单位,招用人员在经办审核时须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要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宣传引导,扩大政策知晓度,确保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项政策精准执行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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