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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晋位奖励实施办法 闽科规[2022]12号

发布时间:2022-11-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奖励先进,鼓励创新,营造环境,形成创新创业竞相发展、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福建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
第三条晋位奖励排名基数设定:
(一)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实施年份即2021年为界点,以2021年公布的国家高新区评价排名作为晋位奖励对比基数。首次获奖励时的排名将作为下次晋位奖励的对比基数,以此类推。国家高新区排名以每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国家高新区评价排名结果为准;
(二)评价当年若有其他省份未参与国家高新区评价排名,我省国家高新区当年的实际排名应加上上年度其他省份排在我省每个国家高新区前的数量,作为该国家高新区当年评价实际排名;
(三)省级高新区升格为国家高新区后,晋位奖励从进入排名的次年开始。
第四条奖励标准、资金额度与资金来源:
(一)对全国评价排名在100名(含)以前的国家高新区,每晋升一个位次,奖励100 万元,封顶 300 万元;
(二)对全国评价排名在100名以后的国家高新区,
每晋升一个位次,奖励50万元,封顶150万元;
(三)奖励资金由省科技厅从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晋位奖励申请条件与流程:
(一)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公开发布国家高新区评价排名结果后,由满足奖励条件的省内国家高新区提出奖励申请(见附件),经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二)申请普位奖励的省内国家高新区,自电报年度上年度的1月1日起至申报之日止,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未发生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等情况;
(三)省科技厅根据全国高新区评价排名情况,对提出晋位奖励申请的高新区情况进行核实后,制定奖励方案,印发奖励通知。
第六条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自主管理,统筹用于创新发展和园区建设。主要用于支持:
(一)高新区内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高新区科技孵化服务等创新平台建设:
(三)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引进和培育;
(四)高新区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
(五)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和品牌建设等。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