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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闽工信规〔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3-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技术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推广应用,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2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成套装备、单机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工作由省工信厅牵头负责,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信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目录制定
第四条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领域为《福建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中高端装备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等产业发展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省工信厅根据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研究确定认定的重点领域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省内研制且亟需推广应用的产品指导目录,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装备符合《目录》相关技术指标要求的,才能申请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目录》与国家有关目录有效衔接,已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产品,原则上不再列入《目录》;已列入《目录》但未列入国家目录的,支持申请列入国家有关目录。
第六条 《目录》由省工信厅牵头,组织专家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研究制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根据目录申报要求向属地工信部门常态化申请。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装备制造企业。 
(二)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失信记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三)具备装备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原则上要求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四)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及第四条规定范围,且已实现销售,成套装备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格在50万元以上。
(五)申报产品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申报单位掌握装备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通过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产品性能可靠。产品通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本行业权威机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项目必须涵盖装备关键性能指标。产品经用户单位验证,具有较好的质量和稳定性。
(七)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八)产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
(九)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第八条 申请国内首台(套)认定的产品应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报企业及产品近2年内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首台(套)认定名单。
(二)申报产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最新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指标要求。
(三)申报产品近2年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级科技创新相关奖项。
(四)申报产品属于2年内国家有关部门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研发成果并通过相关验收或关键指标验证。
第九条 申请省内首台(套)认定的产品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在满足基本条件且申报产品符合最新版《目录》指标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报单位拥有至少1项3年内授权的与申报产品直接相关发明专利;
(二)申报产品近2年内获得省级科技创新相关奖项;
(三)申报产品属于近2年内省级有关部门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研发成果并通过相关验收或关键指标验证。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省工信厅按本细则要求,印发年度首台(套)认定通知或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向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工信厅。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要对初审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通过要件审查的组织专家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会议评审。通过专家会议评审的由省工信厅组织专家逐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情况和现场核查结果,省工信厅研究确定首台(套)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省工信厅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认定的,由省工信厅予以发布,并向申报单位发放认定证书。首台(套)认定名单有效期3年。

第五章 配套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省级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成套装备、单机设备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资金由相应设区市从下达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与推广应用鼓励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要接受各级工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补助资金行为的,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收回认定证书,并从首台套认定名单中撤销。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专家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完成工作任务,如泄漏认定装备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研制生产企业的科技成果,以及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按照省工信厅专家评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省工信厅加强对首台(套)申报、评审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首台(套)申报单位和申请材料初审把关工作,并做好本地区首台(套)认定跟踪评估和后续服务工作。申报主体应配合工信部门做好认定后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市工信和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首台(套)研发和推广应用,确保首台(套)项目扶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鼓励装备生产单位主动购买首台(套)保险,指导企业申报工信部保险补助,提高用户单位应用积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政策,扶持首台(套)产品研制和应用。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原《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闽工信联法规〔202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