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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普惠金融政策,帮扶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0-11-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小微企业最高可以贷20万元和300万元;对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市财政局日前出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就普惠金融服务的成本问题、金融机构的动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难题将进一步缓解。


“回归金融服务的本源,把更多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这是财政支持普惠金融的本意。”市财政局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的补贴,重点支持对象是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和小微企业,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暂定到2022年,期满后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对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担保贷款业务,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支持:对今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50%;明年开始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去150BP以下部分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贴息;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财政贴息方式由原来的一年一兑付调整为3个月一兑付,且资金由经办银行代借款人向区县财政申请,加快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进度。财政另外还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成效突出的单位。


对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则予以奖励支持。重庆去年启动该试点,连续三年每年确定4个试点区县,每个区县奖励5000万元,旨在支持区县建立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加大力度“支小助微”。目前已在江北、荣昌等8个区县试点,金融机构放贷意愿增强,融资的可及性、可得性提高。


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办法》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5年内,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的年数后,无论该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予补贴。


“专项资金发展普惠金融并非新政,是对近些年实践中形成的好做法的深化。”该负责人介绍,今年重庆财政已拿出专项资金5亿元,面向未来,发展普惠金融仍然需要多方合力,财政将致力于不断提升民营、小微企业金融覆盖面、可得性,推进建立与新理念新经济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截至目前,银行保险机构通过下沉网点、增加人力、布设机具、渠道互通等方式,全辖38个区县的795个乡镇和7697个行政村,基本做到了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重庆普惠金融发展的成果是可感可触的。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补助政策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个人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国家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3、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4、除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创业项目必须在重庆市辖区内。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二、申请程序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上年12月-当年2月、3-5月、6-8月、9-11月所付利息对应的贴息金额,并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5日之前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对应贴息资金。

区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在1个月时限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拨付借款人账户。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细则


一、补贴对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


二、补贴条件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补贴期限

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


四、申请时间

每年1月10日之前向区县财政部门申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