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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推介奖励实施细则 厦人社〔2025〕239号
发布时间:2025-1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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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激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培养,拓宽海内外人才引进渠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才奖励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是以海外(境外)人才身份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所在各类科研机构和市、区属企业(包括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科研职能的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或孵化海外领军人才项目的各类科研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引进孵化的海外领军人才项目须为2024年1月1日后以海外(境外)人才身份从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含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计划后,在我市企事业单位落地并兑现首次扶持资金的人才)、省级重大人才计划(省引才“百人计划”);
2.入选人才须目前在职在岗,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在厦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3.申请时已调离我市的不再兑现奖励资金。
(三)奖励标准
1.申报对象引进孵化的海外领军人才项目,从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计划的,按每人1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奖励;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每人(团队)3万元给予引进单位奖励。
2.人才同时入选国家和省级重点人才计划的,引进单位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领。
二、荐才奖励
(一)申报对象
为我市用人单位推介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含完成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自然人所在单位),包括经民政部门核准成立的社会组织(非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市级人才服务驿站,以及推介并引进台籍高层次人才到我市用人单位的台青基地、两岸高校和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机构(不含推荐机构自聘)。
(二)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引进的人才须在我市被认定为市级B类以上高层次人才;符合A+类条件的人才,须在厦落地院士工作站、名医工作室或其他创新载体;
2.入选人才须目前在职在岗,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在厦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A+类人才可以柔性方式履职);
3.入选人才须为2023年1月1日后新引进至我市,引进时间以人才在厦缴纳社保或者个税时间点作为依据,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前的时间作为引进入厦时间(A+类人才除外)。
(三)奖励标准
引进的人才符合A+类条件或认定为A类高层次人才的,按每人10万元给予推荐单位奖励;认定为B类高层次人才的,按每人3万元给予推荐单位奖励;认定为C类的台籍高层次人才,按每人1万元给予推荐单位奖励。
三、申报流程
1.申报对象于每年3月和9月份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提交奖励申请;
2.以海外(境外)人才身份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由市委教科人办确认;
3.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审,确认申报材料无误后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流程发放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推介奖励申报表》(附件);
(二)其他材料:
1.申报对象和用人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民政行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相关证书、市级人才服务驿站入选证明等);
2.已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和入选证书(证明)复印件、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3.申报对象与用人单位、人才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收费凭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少于3年的在厦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复印件;
5.申报荐才奖励,推介方向用人单位推介并成功引进人才真实性过程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由申报单位确认并签章。
五、其他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推介奖励与我市同类引才费用奖励不可重复享受,按“就高从优不重复”执行;一名新引进的人才只能由一个申报主体申请引才或荐才奖励一次,不可重复申领,不同申报主体以申请在前的为主。
(二)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完成奖励款项发放工作,奖励资金在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我市人才政策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