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企业研发项目评估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厦门市技术创新协常年开展本市企业研发项目评估工作。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评估内容
评估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特别提示:
1.该项评估为“事前评估”,即评估的项目为税务部门未发函鉴定的项目。
2.评估意见仅为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时提供参考。
3.同一企业一年只受理一次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项目请一次性全部提出。
二、评估依据
根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第40号)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注: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评估对象
已开展研发活动、自愿申请研发项目评估的企业。
四、评估收费标准
(一)专家费
1.参照相关部门专家费标准,专家费为500元/人.半天。专家组3-5人,一般情况3人,涉及领域多则5人。
2.企业在评估结束后现场将专家费交给评估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发放(为避免影响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企业不可直接给专家)。
(二)评估费(经厦门市技术创新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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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评估时间(半天) |
评估时间(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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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会员企业 |
4000元/家 |
4500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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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企业 |
2000元/家 |
2500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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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企业 |
1000元/家 |
1500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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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企业 |
0元/家 |
500元/家 |
厦门市企业研发项目评估工作手册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厦门市技术创新协会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评估,即:评估企业研发活动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要求。
1.该项评估为“事前评估”,即评估的项目为税务机关未发函鉴定的项目。
2.评估意见不作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仅为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提供参考。税务机关对评估意见如有异议,按异议项目流程,发函提请市科技局鉴定。
3.同一企业一年只受理一次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项目请一次性全部提出。
一、评估依据
根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第40号)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注: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评估对象
已开展研发活动、自愿申请研发项目评估的企业。
三、评估内容
评估企业提出的拟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1.评估项目是否明确目标、持续进行、系统性管理;项目执行期及目标有边界和可度量。
2.评估项目是否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不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类活动”中。
3.涉及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受托开发等情况,评估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四、评估流程
1.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申请材料。
2.评估机构受理时当场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详细告知企业做好研发项目评估的准备工作;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企业应补充完善的材料。
3.现场评估前企业应收集完整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所有原始材料,在现场评估时全部提供。
4.评估机构与企业商定现场评估时间,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企业提前做好研发项目评估各项准备工作。
5.现场评估专家经听取项目报告、资料审核、现场考察和质询讨论后,形成评估意见,专家签字并由评估机构盖章后发放给企业。
五、评估材料
(一)申请评估时,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时先提交1份,胶装。多个项目时,每个项目材料用色纸或标签隔开):
1.企业研发项目评估申请书。
2.企业研发项目评估汇总表。
3.《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相应的立项决议文件。
4.《研究开发情况及成效报告》,内容包括:
(1)从立项到申请评估前,该项目开展的主要研究内容,如解决了哪些技术难题,实现了哪些阶段性创新成果(企业提供具体、量化的自证,专家判断。企业可与行业同类竞品和本企业原有同类产品在技术、功能、指标等方面进行对比,证明本项目有独到的创新、非常规性升级)。
(2)完成的项目请说明研发成效。
(3)未完成的项目请说明下一步研发内容及进度安排。
5.如企业因项目研发申请或授权了自主知识产权,请提供相关证明(含技术说明书)。
6.如企业研发形式为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请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二)评估现场,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原始记录无需复印,专家现场查看):
7.研发活动原始过程记录及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1)与研发目标对应的研发过程不同阶段的原始记录(如设计图纸、软件开发编程记录、配方调整记录等)。
(2)验证是否达到研发目标的不同阶段的原始测试记录(测试记录、测试报告等),完成的项目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应用效果证明、软件系统运行及后台数据等。
(3)研发过程变更、修改的原始记录,研发过程讨论沟通原始记录及邮件等;
(4)研究开发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5)如企业研发形式为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请提供合同履行过程相关原始过程记录。
8.如项目获得省部级(含厦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请提供详细立项材料、项目执行过程原始记录。
9.企业认为可以佐证的与研发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再次评估
企业如首次评估准备不充分、或对专家评估意见有异议的,须在现场评估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再次评估的理由,并提供补充佐证。再次评估原则上只进行一次。
七、评估收费标准
(一)专家费
1.根据《厦门市科技工作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20〕13号),专家费为500元/人.半天。专家组3-5人,一般情况3人,涉及领域多则5人。
2.企业在评估结束后现场将专家费交给评估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发放(为避免影响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企业不可直接给专家)。
(二)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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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评估时间(半天) |
评估时间(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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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会员企业 |
4000元/家 |
4500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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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企业 |
2000元/家 |
2500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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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企业 |
1000元/家 |
1500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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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企业 |
0元/家 |
500元/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