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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利用外资措施财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申报条件及奖励内容
一、申报条件
申请适用《利用外资措施》中有关财政奖励资金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投资的企业(股权投资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除外);
(二)企业2025至2027年期间单个自然年内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二、奖励内容
自满足条件之日起3个周期年内,制造业投资项目按本市年度实际综合贡献的3%给予奖励,其他投资项目按本市年度实际综合贡献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自然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一)奖励计算公式
年综合贡献奖励金额=本年度实际综合贡献基数×奖补比例
(1)本年度实际综合贡献奖励基数=当期营业收入+新增长期资产投入+当期工资薪酬+当期研发投入
(2)奖补比例:制造业项目为3%;其他投资项目(股权投资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除外)为2%。
企业自满足完成实际使用外资投资条件之日起,3个周期年实际综合贡献累计奖励基数不超过企业新增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二)企业综合贡献奖励实行年度资金总控,按年度预算安排兑现和拨付(新设、并购企业首次到资奖励除外)。当年度未兑现部分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申报年度的延续时间自首次申报年度(含)起不超过3年。
三、产业导向
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投资厦门“4+4+6”现代化产业。
第二章申报材料
四、申报材料
(一)《外资投资奖励申请表》(原件,签字盖章);
(二)情况说明:
1.新设、现有企业投资我市市域内项目的情况说明(原件,签字盖章),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业导向说明、经营范围、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周期、投资计划;投资市域内项目内容及资金使用构成(包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生产工序或服务方式、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情况、研发活动或经营活动情况等);综合贡献;奖励金计算说明等内容。
2.并购项目情况说明(原件,签字盖章):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已开展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基本情况、并购交易情况、股权对价缴付情况、并购后的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贡献;奖励金计算说明等内容。
(三)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1.专项审计报告内容要求:应体现企业在本市域内实际使用外资投资情况及当期营业收入、新增长期资产投入、当期工资薪酬3项指标。
(1)新增长期资产投入:为现金流量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以及“投资支付的现金”中“长期股权投资”;
(2)当期营业收入:为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3)当期工资薪酬:为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上述财务数据,自满足完成实际使用外资投资条件之日起3周期年内,按周期年度取数。
2.企业应主动提供包括不限于上述专项审计所需的材料。
(四)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体现企业当期研发投入指标,按照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径确认,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除以加计扣除比例。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除有注明需提交原件的外,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均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申请企业应按要求补充提交。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审核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次年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31年,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单位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同)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三)审核备案与奖励资金拨付
1.受理单位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的投资本市市域内项目投资情况及综合贡献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作为兑现奖励的必要依据。企业应根据专项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材料、必要的工作环境、积极予以配合。
申报受理单位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拟兑现资金的金额,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流程由各区自行拟定。
2.受理单位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所有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商务局备案,报送备案的审核结果需包含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企业投资项目所符合产业、申请奖励类别、实际使用外资投资金额、综合贡献奖励金额、申请奖励年度等。
3.各区(开发区)为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利用外资措施》执行审核手续,做好政策解释,在政策执行兑现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并落实专项审计要求,加强政策兑现的监督管理。
申报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利用外资措施》及本实施细则要求与执行标准,加强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受理单位与对应的财政部门须加强沟通,按照规定流程做好年度奖励兑现与资金拨付手续。奖励资金由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先行全额拨付,市级和其他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市对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
4.鼓励各区(开发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配套政策,降低奖励门槛,实现政策覆盖不同规模的企业。
第四章其他
六、相关名词解释
(一)在厦门投资的企业:分为新设(含并购)的企业、现有(含增资)企业
1.新设(含并购)的企业,指在2025-2027年内完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或并购变更登记的企业。不包括:本市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更名。
2.现有(含增资)企业,指在2025年1月1日以前完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从厦门市域外迁入市域内的企业。
新设企业在政策有效期间享受新设奖励后,在本市继续增资的,允许增资后按现有(含增资)企业标准申报奖励。
(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根据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执行。
1.单个自然年内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25至2027年期间原则上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统计的具体金额与时间为准。美元以外其他币种投资的企业,以系统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以现汇方式到资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换算为人民币金额时,按FDI、股权转让、债转股等不同类型到资审核凭证所载明的交易日期对应的汇率为准。
单个自然年内完成实际使用外资投资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作为达到申报条件的依据。
2.实际使用外资履行法定到资义务或“简单”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数据,不产生实际投资,不给予奖励。
(三)房地产项目: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
(四)股权投资类项目:指依法设立从事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投资平台企业)。
(五)周期年:指以满足实际使用外资投资当月(含)起连续12个月做为计算周期,最迟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六)制造业项目:指主营业务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类的目录。
七、内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返程投资等形式实际使用外资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八、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行政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不予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应已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九、2025年1月1日前,符合实际使用外资投资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3〕7号)条款;2025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实际使用外资投资条件的企业适用《厦门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5〕8号)条款。
十、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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