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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11-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补助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市、区按财政体制6:4分担。
(三)补助条件:主要用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二、实施流程
(一)申报无害化处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后,向所在地镇级农业机构报告,并及时填报《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情况登记表》(附件2-1),镇级农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派遣工作人员(包括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或村级动物防疫员等)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处理完毕后,监督人员要及时填写《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附件2-2),由养殖场(小区)主、监督人员、处理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
(二)镇级审核。镇级农业机构对附件2-2数据进行核实后汇总,于每月10日前填写《镇级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3),对上月份的无害化处理生猪数量登记造册,附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上报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存档备查。
(三)区级审核。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镇街报送的表格(附件2-3)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加盖区农业农村部门公章后,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份《区级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4)连同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上报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汇总,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资金下达拨付。每半年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核实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数量(如:1-6月、7-12月),填写《厦门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5,加盖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公章),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各区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各区要加强资金管理并及时公开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原《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厦门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厦农〔2013〕 38号)废止。

附件:

2-1.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2.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
2-3.镇级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4.区级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5.厦门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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