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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11-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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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屠宰环节补助包括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病害猪损失补助对象为委托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病害猪货主和自宰经营的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
(二)补助标准:病害猪损失财政补助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80元/头。病害猪产品每90公斤折合1头,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三)补助条件: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处理费用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为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处理费用补贴。
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得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只能享受无害化费用补贴。
二、实施流程
(一)申报无害化处理
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时,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分别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1)、《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2)、《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3)的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并在记录上签字,经货主签字确认后,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官方兽医、无害化处理人员、屠宰场主要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每月3日前,填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3-4),并将以上4个表格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
进行无害化处理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开启监控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通过照片或摄录,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对无害化处理摄像或照片等相关资料统一存档(保存2年以上)。无害化处理无相应资料的,不得申报补贴。
(二)区级审核
各区要对定点屠宰企业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进行严格审查,核查属实后,填写《 区 月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附表3-5),加盖公章后,于每月6日前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同时抄报区财政部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资金下达拨付
每半年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核实屠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如:1-6月、7-12月),填写《厦门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3-6),会同区财政部门上报经费补贴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各区要加强资金管理并及时公开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原《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农〔2016〕144号)废止。
附件:
3-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2.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3-3.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3-5. 区 月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3-6.厦门市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