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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3-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外商投资力度实施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的贺信精神,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深化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助力我市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
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围绕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开展产业链招商,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产业转型优化升级中的作用,鼓励外资投向我市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打造强大、有韧性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厦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依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依法做好药品生产许可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研发过程中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商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卫健委,厦门海关,海沧区人民政府)鼓励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二)探索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借鉴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城市成熟经验,推进综合改革试点任务,探索电信服务领域外资准入措施有序放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市通信管理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鼓励有关机构合作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争取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零突破”。落实证监会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的工作部署,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厦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可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积极争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政策,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吸引更多外资投资我市实体经济。(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鼓励境外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等方式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扩大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融监管局、发改委)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区域均衡发展。落实山海协作共建产业园区机制,提升产业协作水平。对在中国境内进行整体性的梯度转移迁入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海关)
(五)完善外商投资项目推进机制。依托市招商办、市区外资工作专班等协调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实行专班服务,强化生产要素和政策保障,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到资、早投产。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申报国家标志性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争取国家层面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发改委、人社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鼓励各区、开发区对重点外资项目推行专人代办服务,验资材料可由各区、开发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支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要求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分网公开投诉受理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公平处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七)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在地方标准制定时依法依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支持金砖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标准化服务,内外资企业平等享受标准化资金资助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非禁即入”,严格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依法予以登记,全面清理妨碍市场准入退出障碍。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各区、各部门不得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开展属地网站平台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通过网络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督促属地网站平台严肃处置相关账号和信息。(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投诉工作规则,畅通投诉渠道,形成快速高效、应对有力的外商投诉响应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优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依托各维权工作站设立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知识产权投诉申请,辅导企业做好参展产品有效预防侵权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部门间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医保局]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完善“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交触犯刑法的侵权线索,做好立案处罚。[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公安局,厦门海关]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发挥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机制作用,制定涉及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进行合规性评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五、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三)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发挥我市“移民事务服务站”作用,为外国投资者来厦投资洽谈提供最大程度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外籍高管和技术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两年内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其家属可办理与其入境次数、停留期限一致的私人事务签证或居留期限一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可在企业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落实部分国家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24小时直接过境旅客免办边检手续政策,对来华商务洽谈、商贸交流、安装维修、投资创业等的外国人提供办理口岸签证入境便利,入境后因商贸业务需要可换发多次往返签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厦门边检)在厦推动便利境外人员移动支付工作,优化入境人员境内支付环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十四)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便利化。加强数据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托数字服务出口基地,规范数据安全评估流程,更好带动企业数据资源要素高效、有序、安全流动,促进数字经济做强做优做大。积极争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完备性查验单列市试点。(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数据管理局、商务局,火炬管委会)
(十五)健全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依年度执法计划,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范围,实施差异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
(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积极开展益企服务,健全完善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多形式地组织政企交流活动,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闭环管理,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厦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持续推广原产地证书申领一体化平台等便利化措施,便利企业申领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责任单位:厦门海关,市贸促会)
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商务领域资金,对2024年符合单个周期年实际使用外资并投资本市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端制造业项目按周期年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其余外商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及股权投资类项目)按周期年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各区、开发区根据各自产业发展需求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优化企业办理利润再投资相关的注册登记、外汇登记、办税工作流程,积极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项目相关的土地、用工、环保等要素及服务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厦门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对2024年符合条件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给予利润增量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高端制造业项目,延长外资奖励政策地方经济贡献补贴年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我市“税路通·鹭税畅行”税收服务站作用,精准聚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需求,辅导帮助在厦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加大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宣传力度,优化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服务,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厦门海关,市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
(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落实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企业用地提供绿色通道及地价优惠等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厦门海关,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一)健全引资工作机制。落实商务部“投资中国年”活动,充分发挥投洽会、进博会等各类重大经贸活动平台,办好跨国公司对接会,与外籍在厦商会、侨界人士密切互动,强化对外政策环境宣传,策划生成优质外资项目。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建立市区招商小分队挂钩蹲点机制,通过跨区、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流动,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加强“三外联动”(外贸、外资、外经),积极组团“出海”招商,持续开展跨国公司“叩门招商”和境外总部拜访活动,推动国际产业投资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为符合条件的我市重大、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出国(境)计划优先保障投资促进团组“走出去”,为我市赴国(境)外招商、参会参展团组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外办、商务局)
(二十三)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利用驻外使领馆、国际友城、驻华代表机构、海外投资贸易联络点等联络渠道,充分运用以商招商、驻点招商、校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加强与在华跨国公司、境内外组织机构和商协会的拜访合作,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健全“投资厦门”宣传服务矩阵,完善24小时中英文招商热线、中英文双语招商网站、微信公众号、招商手册、海外脸书及推特社交媒体账号,加强投资厦门宣传推介。(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商务局、外办)
(二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实际到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相关企业、人员奖惩的依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全市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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