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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申报2023年度航运保险专项补贴

发布时间:2024-03-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促进航运保险业快速发展,推进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市航运保险专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金管〔2023〕88号),现将申报2023年度厦门市航运保险专项补贴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补贴对象
申报2023年度厦门市航运保险专项补贴的机构应为注册在本市的保险机构。
二、申报补贴险种
申报2023年度厦门市航运保险专项补贴的航运保险险种如下:
(一)船舶险,包括远洋船舶险、沿海内河船舶险、船舶建造险、修船责任保险;
(二)货运险,包括进口货运险、国内水路陆路联运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仅水路部分);
(三)保赔保险;
(四)集装箱保险;
(五)船舶污染责任险。
三、申报补贴标准
对于上述五类航运保险险种2023年度风险保费总和较2022年度实现增长的保险机构,以2022年度航运保险保费收入为基准,对2023年度超出2022年度的增量保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增量保费的3%,单家保险机构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补贴材料
申报航运保险专项补贴的保险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详见附件范本,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电子版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
(一)厦门市航运保险专项补贴申请报告;
(二)厦门市航运保险专项补贴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2年度及2023年度航运保险业务清单(清单需取产品为上述五类航运保险险种且保险起保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的所有业务);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市航运保险专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金管〔2023〕88号)中“申报材料(四)保险单及保险发票复印件”及“申报材料(五)符合条件的保险产品清单和备案号”由本通知申报材料(四)代替,市委金融办根据保险机构提交的业务清单抽查相应的保险单及保险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保险机构提交保险机构应承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无任何虚假、伪造、隐瞒等不实情况。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市委金融办的监督和检查,如与承诺不符,应退回领取的补贴款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五、申报方式及时限
请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及光盘寄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路5-101号新华保险大厦2703室,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郭延峰。    
六、资金拨付与使用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在7日内补充和调整相关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完成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市委金融办根据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审核意见结果将资金拨付给保险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航运保险专项补贴申请报告

2.厦门市航运保险专项补贴申请表
3.2022年度及2023年度航运保险业务清单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