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厦门其他资助项目 >

厦门市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推动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 完善高新视听产业生态,支持视听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原创智能视听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鼓励市域外新引进或我市新设立的智能视听企业入驻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拓展区(以下简称“基地拓展区”),在基地拓展区租赁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的,给予实际租金的50%、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条 鼓励智能视听企业开展智能视听产业活动(论坛、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展示、创新大赛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举办的产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产生的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物料制作等费用(不含税)的50%给予补助,每次活动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主体一年内申报补助不超过3次。
第三条 支持智能视听产业平台建设。对基地拓展区内年度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且服务的企业数超过50家的智能视听产业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运营补贴,每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服务业务范围包括视听内容审核、视听技术服务、视听平台运营、视听教育培训等。
第四条 支持优秀视听内容创作生产。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投资或摄制的、单一网络视听作品投资制作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实际交易金额或播出平台结算金额(不含税)达100万元以上,且在福建省立项备案的原创网络视听作品,按照实际交易金额或播出平台结算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奖补作品不超过3部,每家企业每年奖补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由厦门企业出品的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给予支持,具体竞争性评审方案另行制定,对反映厦门题材的作品优先予以支持。
第六条 发挥产业基金效能。鼓励基地现有智能视听产业股权基金加大对智能视听产业相关领域的成长型项目的投资,对获得第五条扶持资金的优秀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符合文旅增信子基金范围的中小微企业,文旅增信子基金优先予以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入驻基地拓展区的企业,参照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有关贷款贴息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 鼓励智能视听企业、基地拓展区运营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主导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对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拓展区运营机构招商,对完成招商任务的招商运营机构给予招商奖励。招商任务由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另行发布。奖励具体如下:
1.入驻企业年度营收在4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营收的0.2%给予奖励;
2.入驻企业年度营收在4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营收的0.3%给予奖励;
3.入驻企业年度营收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营收的0.35%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按照阶梯式分段累进计算,奖励金额三年不超过600万元。
本措施所称智能视听企业,是指从事与广播电视智能视听节目和网络智能视听节目的采集制作、播出分发、智能网络传输、智能终端接收及提供智能视听节目融合服务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包括从事视听内容生产、视听技术服务、视听平台运营、视听教育培训、视听播出交易、视听终端产品制造等智能视听全产业链企业。对台湾业者在厦投资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可申报并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
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奖励、补助、资助等同类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享受第四条、第七条扶持措施的,其享受扶持金额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在我市的地方经济贡献。
本措施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文旅规〔2020〕2号)政策条款2023年度兑现延续至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