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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23年第二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3-09-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对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持力度,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根据全国博管办《关于开展2022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22〕28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2023年第二批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省部属驻厦企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高新技术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请各区积极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申报按隶属关系(即单位注册所在区),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步骤进行,符合设站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经所属区人社局、火炬高新区、自贸区,其中市属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市人社局。
(二)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将通过实地考察或现场汇报等方式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名单,统一上报省人社厅。
(三)省人社厅将申报材料汇总后,组织评审评议考核考评,研究确定新设站名单,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网上申报系统待全国博管办开通后,相关填报事项另行通知。
(五)全国博管办备案后,省人社厅下发设站通知。
三、申报材料
(一)《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均为一式三份,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材料涉密的单位需一式九份,并在《申请表》封面醒目位置加以注明。
(二)相关佐证材料包括:申报条件(含基本条件和推荐条件)和《申请表》中涉及的单位资质、经营业绩、评价评级、承担项目及获奖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
佐证材料与《申请表》一并A4纸双面装订成册,佐证材料前面附清单目录,总共不超过20页。所有申报材料应同附电子版,并整理为一份压缩文件(邮件主题名称与压缩文件名称一致,格式为“2023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单位全称”)。
(三)《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名单》(附件2)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附件3)均为一式一份,要求加盖推荐单位(区人社局、火炬高新区、自贸区或主管部门)公章。
(四)汇报材料幻灯片(PPT,只须电子版),包含单位资质、经营业绩、科研能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准备等情况介绍。
各申报单位需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准备佐证材料,按规范填写相关表格。上述材料纸质版请于2023年9月13日前报送市人社局职称管理与专家服务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四、其他
国家博管办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采取动态管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站资格:
(一)在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
(二)新设站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五)无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


附件:

1.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

2.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名单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