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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21年度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2-09-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落实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0〕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2021年度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并经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扶持对象
注册登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根据《统计法》履行统计义务,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名录库,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名录库的从事广播电视智能视听节目和网络智能视听节目采集制作、播出分发、智能网络传输、智能终端接收及提供智能视听节目融合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之日受到广电、文旅行政管理部门除警告、通报批评以外的行政处罚。
二、申报要求
(一)关于“鼓励智能视听企业来厦落户”扶持资金申报
1.申报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在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拓展区(下称“基地拓展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新迁入基地拓展区的智能视听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注册资本实际到账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每个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并在企业存续期间分三年按4:3:3比例兑现奖励。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注册资本实际到账金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
(4)同一项目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是否重叠享受说明;
(5)企业缴交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凭证材料复印件。
(二)关于“推动智能视听产业集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
1.申报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在基地拓展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新迁入基地拓展区的智能视听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入驻基地拓展区的智能视听企业,前三年内每年给予办公用房实际租金3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采取逐年申请、次年补助方式办理。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众创空间引入的企业,经与运营单位签订《智能视听孵化器企业入驻三方协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上述租金补助。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据等证明材料及未对外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的承诺书;
(4)若属众创空间企业还需提供《智能视听孵化器企业入驻三方协议》;
(5)企业缴交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凭证材料复印件;
(6)同一项目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是否重叠享受说明。
(三)关于“支持智能视听基础支撑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申报
1.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落户基地,并经基地拓展区领导小组认定的内容审核平台、行业展示交流平台、智能生产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智能视听基础支撑平台;
(2)平台软硬件实际投入累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单个平台用户数不低于30家的平台。
2.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单个平台软硬件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不超过6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
(4)平台软硬件投入费用清单及其原始凭证复印件;
(5)平台用户数证明材料(服务合同、发票、收款凭据复印件、银行流水等);
(6)企业缴交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凭证材料复印件;
(7)同一项目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是否重叠享受说明。
(四)关于“鼓励优秀网络视听内容创作、生产和传播”扶持资金申报
1.优秀网络影视剧剧本获奖奖励
(1)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拥有获奖剧本版权且拥有剧本评奖权的智能视听企业;
②剧本获奖时间,须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③获奖奖项包含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等省级(含)以上网络视听类奖项。
    (2)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剧本获奖情况分等次予以配套奖励:获得省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0.8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1配套奖励。
(3)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②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剧本获奖证明、扶持资金收款证明材料;
④剧本版权证明材料;
⑤同一项目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是否重叠享受说明。
2.优秀网络视听节目获奖奖励
(1)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智能视听企业;
②申报奖励的网络视听作品须由我市智能视听企业出品;
③作品获奖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④获奖奖项包含季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中国梦”原创网络视听节目、相关主题短视频等省级(含)以上网络视听类奖项。
(2)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作品获奖情况分等次予以配套奖励:获得省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0.8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1配套奖励。
(3)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②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作品获奖证明、扶持资金收款证明材料;
④作品版权证明材料;
⑤同一项目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是否重叠享受说明。
3.网络视听内容交易奖励
(1)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智能视听企业;
②申报奖励的网络视听作品须由我市智能视听企业出品(若需立项备案,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在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认定目录附后)首轮播出,单一节目交易合同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③申报的网络视听作品包括网络短视频、网络音频、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等网络视听内容(不含直播带货类节目);申报项目须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主流价值方向和健康审美取向;
④网络视听作品交易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2)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单一节目交易合同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②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网络视听作品上线备案证明(作品有备案者须提供);
④作品版权证明材料;
⑤网络视听作品播出证明、播出合同等证明材料;
⑥项目收入对应的发票、收款凭据等有效原始凭证复印件。
4.网络视听内容播映奖励
(1)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智能视听企业;
②申报奖励的网络视听作品原则上应由我市智能视听企业出品、发行,且我市智能视听企业拥有作品评奖申报权;若由我市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的网络视听作品,给予我市企业出资比例同等比例的奖励(须提供与合作方的协议文本);
③申报奖励的网络视听作品须在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认定目录附后)播出;申报项目须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主流价值方向和健康审美取向;
④申报的网络视听作品包括网络短视频、网络音频、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等网络视听内容(不含直播带货类节目);
⑤网络视听作品播映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始播映,播放次数统计时间跨度不超过12个月(自播放之日起一年内)。
(2)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系列作品在相关平台当年累计播出达到1亿次(含)以上且企业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3亿次(含)以上且企业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5亿次(含)以上且企业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8亿次(含)以上且企业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②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出品方出资合同、资金划拨证明等;
④网络视听作品上线备案证明(作品有备案者须提供);
⑤作品版权证明材料;
⑥网络视听作品播出证明、播出合同、播放次数统计等有效证明材料。
⑦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有效证明材料。
(五)关于“鼓励智能视听企业制定行业标准”扶持资金申报
按照《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0〕2号)第六、九条,符合条件的智能视听企业自行向市市场监管局咨询申报(咨询电话:269983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六) 关于“加大人才引进激励”扶持资金申报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2021年1月1日后在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新设立或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新迁入基地拓展区(以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准),并获得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少于1亿元(不包括股权投资类企业)或达到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的智能视听企业。
(2)申请补贴的智能视听企业员工2021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4万元(不含)以上。
2.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智能视听企业,对其在我市缴纳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达到4万元(不含)以上的员工,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对于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不含)以上、8万元(含)以下的员工,由企业按一定名额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融资证明或达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4)各类申请税收奖励的人员名单以及经税务局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2021年度)。
(七)关于“鼓励台湾智能视听人才来厦创业”扶持资金申报
根据《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0〕2号)第八、九条,符合条件的智能视听企业自行向市台港澳办咨询申报。
三、申报时间:2022年9月19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说明
(一)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得通过更名、包装、拆分、全部或部分合并到其他项目重复申报。企业年度内根据厦文旅规〔2020〕2号第二、三、四条享受的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总额;如超过的,递延到以后年度兑现。
(二)各受扶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获扶持的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等),项目单位必须向市文旅局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市文旅局将会同各相关单位视情作出处理决定。
(四)申报主体伪造、虚报数据骗取扶持资金,市文旅局有权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在此期间及资金收回后的2年内,市文旅局不再受理其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相关违规企业,应按照市文旅局要求,自觉缴回所涉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办理扶持资金审核、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重大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