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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海洋创业创新(火炬)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南方海洋创业创新(火炬)基地(以下简称“火炬基地”)的运营管理,进一步细化项目孵化期、项目加速期等内容,根据《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厦海〔2020〕82号),结合火炬基地功能定位、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火炬基地指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以下简称“南方中心秘书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火炬科技企业加速器二期的孵化场所(翔安北路3701号7#、8#楼)。 

第二章 项目孵化期 

第三条  场地使用标准 

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万元/平方米;研发生产场地面积不低于80%。单个项目场地面积原则不超过12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一企一议。 

第四条  考核重点与周期 

重点考核项目整体进展、投资进度、场地利用率、人员出勤、制度建设、市场拓展等情况。考核周期为入驻后第7个月接受首次考核,若考核合格则下一次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年,若考核不合格则下一次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的,考核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项目终止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南方中心秘书处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30天内进行整改: 

(一)两个月内出勤率低于30%的。 

(二)入驻30天后场地处于空置状态,或入驻期内连续20天未实际开展工作的。 

整改不合格的,南方中心秘书处将终止入驻协议并要求其退出基地。 

第三章 项目加速期 

第六条  转入加速期条件 

企业三年孵化期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加速期。 

(一)经营状况良好,项目主要产品在基地内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0.8万元/平方米以上。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入选福建省或厦门市高层次人才。 

(三)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企业在主板上市或新三板、科创板、新四板挂牌。 

第七条 租金优惠 

企业转入加速期后,可享受场地租金第一、二年减免50%,第三年减免20%的优惠,之后不再减免场地租金。企业若同时符合市级或火炬高新区有关场地租金优惠政策,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不得将场地面积拆分享受不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南方中心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南方中心秘书处经办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 

(三)南方中心秘书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四)南方中心秘书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转入加速期企业推荐名单,报市海洋发展局审定,确定最终名单。 

(五)南方中心秘书处与加速期企业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项目考核与终止 

加速期企业考核标准为年总收入0.8万元/平方米以上,考核周期为每间隔1年。考核不合格的,将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合格的,南方中心秘书处将终止入驻协议并要求其退出基地。 

第四章 项目终止 

第十条  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南方中心秘书处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30天之内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废水、废气排放未达到相关环保标准; 

(三)实际工作内容存在安全隐患; 

(四)实际工作内容与入驻项目无关; 

(五)将工作场所转租或提供给其他方使用; 

(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进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七)未经南方中心秘书处书面同意擅自变更项目主要内容; 

(八)严重违反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授权南方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火炬)管理实施细则》(厦南研〔2020〕13号)同时废止。